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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立制 根除“维保不当”隐患

西安 加强对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管理

《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过修订,于2017年1月16日在陕西省西安市政府16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2月4日公布,自2017年3月4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根据西安市近年来电梯安全形势的需要,《办法》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以及维护保养单位在使用环节的管理,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界定,对于根据规定仍无法确定的,规定由电梯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使用单位。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地铁、车站、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西安)

青岛 三类场所电梯应配备监控

为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新版《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政务网等网站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2月27日前反馈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和法制处。

在电梯设置和使用方面,原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本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未对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地点作出明确规定。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三类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即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车站、港口、客运码头等;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同时,还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物联网等技术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在用电梯的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实施远程监控。

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或委托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发生电梯安全事故的,公安、消防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电梯事故救援处置。意见稿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并安排相应的电梯应急救援值班人员,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现场救援。住宅电梯使用15年以上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应当报废。(青岛)

长春 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义务

为规范和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群众出行安全,吉林省长春市制定出台了《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政策于1月12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的实施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和协会的职责和义务等,建立了电梯综合治理体系。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明确了具体负责的工作,避免了责任不清、任务不明等问题。除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之外,还在第八条增加了行业协会条款,以保障市场调控的灵活性。同时,明确了主体责任问题。《办法》明确了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为防止电梯的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多方推诿扯皮的情况,明确了电梯安全管理的主体为使用管理单位,以及如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关于使用管理单位的责任,做了详细规定,使用管理单位的安全职责,共包含十五项条款,内容涵盖电梯使用登记、维护保养、技术要求、防护措施、救援措施等电梯管理使用的各个方面,将电梯生产、经营、管理使用等各环节已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制度的形式加以解决和预防。

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公司要单独设立账户。《办法》明确了电梯生产、安装、改造的要求。电梯作为国家强检项目的特种设备,涉及乘坐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着严格的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出现质量问题及安装、改造差错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办法》整体规定了电梯的生产、销售及安装、改造环节的要求。

确立了电梯专项经费制度。《办法》规定,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物业公司要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定期公示等。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交纳及电梯维修资金解决等问题,有效防止电梯“三无”问题的发生。电梯的维护保养是确保电梯安全的工作重点,除了需要有专门的维保经费外,《办法》还规定了对维保单位的管理制度。(长春)

潍坊 明确电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山东省潍坊市自2015年8月1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之一。目前,全市电梯保有量达到25768台,并呈逐年递增趋势,电梯安全运行日益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该条例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制造单位要保证电梯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并提供必需的技能培训以及其他技术指导和服务;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电梯安装、运行所涉及的建筑结构进行设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施工。电梯使用单位要保持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至少每十五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乘客乘用电梯应当安全文明有序,被困电梯轿厢内时,应当使用轿厢内报警装置、电话等通讯设备,及时报警求助。(潍坊)

郑州 制定涉及电梯安全的相关处罚办法

《郑州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电梯使用安全、维护保养、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办法》中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电梯的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资质范围内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活动,不得分包、转包维护保养业务。此外,对于使用未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已经报停或报废的电梯、违规进行电梯改造修理、其他严重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行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暂停使用电梯,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市、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办法》中规定,电梯日常管理、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所有权人与电梯使用单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住宅小区电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电梯使用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具体来说,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组织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办法》中明确,电梯运行期间,相关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在岗、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大型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5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未进行电梯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评估意见对电梯进行改造、修理、更新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未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计划、未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未设立值班电话,确保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等,也被列入处罚之列。(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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