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工期延误与工程停窝工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案涉工程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不能推断出施工方在施工过...
最高法院:工期延误与工程停窝工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案涉工程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不能推断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停窝工事实的结论。
由于海天公司未提供与停窝工事实有关的签证或其他证据证明其客观上存在停窝工事实,亦无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停窝工具体问题进行过磋商或海天公司曾向益茂公司索赔过停窝工损失等事实,故二审认为本案现不足以认定海天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停窝工事实,并无不当。现海天公司依据江苏至衡诚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主张停窝工损失,该鉴定意见据以作出停窝工损失的主要依据是2011年7月28日原江阴市建设局停工通知、2012年3月2日会议纪要“因上部结构图纸未到,要求暂停施工”、2013年7月19日会议纪要“如还没有资金,我方将在8月1日停工”、2013年12月20日会议纪要“如果在1月10号不支付工程款就全部工程停工”以及其他关于工期延误的证据材料,由于以上证据均不足以充分有效证明海天公司客观上存在的具体停窝工事实,故该鉴定意见因缺乏停窝工的事实基础,难以确证相关损失的直接发生以及导致相关损失可能发生的直接原因,尚不能达到海天公司主张的证明目的,二审判决驳回海天公司主张的停窝工损失赔偿请求,并无不当。此外,海天公司在再审审查阶段向本院提交的关于人工费用的相关证据,仍不能证明其存在的具体停窝工事实。因此,海天公司相关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2021)最高法民申7787号@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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