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当事人主张中标合同无效的再审理由,是否必须在在原审审理中提出?原审未提出的,相关证据亦在原...
最高法院:当事人主张中标合同无效的再审理由,是否必须在在原审审理中提出?原审未提出的,相关证据亦在原审审理前已客观形成,在原审审理时当事人能够提交而未提交,是否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能否构成再审阶段的新证据?
【裁判理由】海天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判决?
首先,海天公司三组证据均不构成再审阶段的新证据。海天公司主张中标合同无效的再审理由,其应在原审审理中提出而未提出。相关证据亦在原审审理前已客观形成,在原审审理时海天公司能够提交而未提交,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不构成再审阶段的新证据。
其次,从海天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情况看,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案涉项目在转让给中新国闻公司之前,系由金桥公司组织招投标程序,海天公司并无直接证据证明中新国闻公司有泄露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情况和泄露标底之行为,或有与海天公司串标之行为,亦无证据证明金桥公司的招投标程序受到中新国闻公司的不当影响,以及海天公司中标与中新国闻公司有必然的关系。中新国闻公司亦不认可其有泄露标底或串标等不当行为。
因此,海天公司主张中标无效的证据尚不充足,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对合同效力的认定。
(2021)最高法民申4516号@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普法行动# #杭州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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