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加盖发包人技术专用章的签证单对其是否具有约束力?关于加盖技术专用章的签证单对兜率公司是否具...
浙江高院:加盖发包人技术专用章的签证单对其是否具有约束力?
关于加盖技术专用章的签证单对兜率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一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造价鉴定意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对于无价材料部分按照甲方签证的单价确定;第二种方式是对于仅加盖技术专用章的无价材料根据实际市场价进行计算。
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涉及造价签证确认须经业主审批,但并没有约定必须加盖兜率公司的公章。而工程施工过程中该技术专用章由兜率公司分管案涉工程的负责人周华强持有,且周华强系代表兜率公司与亚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人员,亚厦公司有理由相信造价签证单中加盖技术专用章系表示已经兜率公司审批同意。
另外,鉴定机构作出的造价鉴定意见第一种方式按包括技术专用章在内签证单确定工程造价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兜率天宫装饰工程补充合同(二)》调整的暂定合同总价的金额较为接近。
因此,一审判决结合以上实际情况,认定加盖技术专用章的签证单对兜率公司具有约束力,采信了鉴定机构作出的造价鉴定意见第一种方式,并无不当。兜率公司上诉主张加盖技术专用章的签证单对其没有约束力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案件索引:(2020)浙民终821号#建设工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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