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26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本案中,被挂靠人明知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将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等出借他人,仍允许挂靠人借用其资质,并向挂靠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且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挂靠人委派挂靠人为案涉项目现场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工作。
挂靠人虽以自己的名义与实际施工人签订施工合同,但施工合同系在复印的工程施工合同上签订,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内容有理由相信挂靠人签订施工合同系代表被挂靠人,被挂靠人在施工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院综合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挂靠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被挂靠人在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6年,昌融达利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展辉哈密分公司。
2016年6月6日,展辉哈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效彦与吕坤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吕坤组织人员、机械、材料进场施工。施工期间丁效彦、邱辉为展辉哈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11月实际交付使用。 因当事人对案涉工程中吕坤的施工量及相应工程款争议较大,经吕坤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的已完工程量及造价进行评估,鉴定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载明吕坤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为19606352.82元。 展辉哈密分公司为展辉公司的分公司,现已注销。 展辉公司认可,昌融达利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本案判决】
案件索引:
(2022)最高法民再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