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的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是一个非常庞大的体系,尽数梳理绝非易事。本文仅梳理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管辖相关,总结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以及确定管辖的注意要点,是为日常办案和个人学习。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一、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管辖规定的原则之一,是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的规定进行分类,民事诉讼管辖一般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下文主要梳理与日常办案相关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地域管辖在诉讼实务中相对涉及较多的还可再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类别。注:本文以日常办案需要视角整理,自动忽略了涉及专门法院管辖、知识产权等特殊案件管辖情形。概念定义: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常用规范:《民诉法》第18~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等。
确定规则:对于任何一个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来说,首先要确定的就是案件应该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而确定级别管辖时一般无须涉及确定具体由哪一个法院管辖。根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多数案件还是由基层法院管辖。
关于地域管辖,本文主要整理四种常用管辖: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①一般地域和特殊地域管辖
概念定义:指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常用规范:《民诉法》第22~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6条第1款等。
确定规则:地域管辖是按照法院管辖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确定具体管辖法院,一般是根据争议的人、物、事与法院的联系作为标准结合法律规定,确定一个具体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是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根据来确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在一般地域管辖的基础上综合诉讼相关标的物、诉讼标的等因素来确定管辖。
②专属管辖
概念定义: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辖的制度。
参考依据:《民诉法》第34条、《民诉法解释》第28条等。
确定规则:专属管辖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故而排除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管辖,也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梳理导图(仅供参考):
③协议管辖
概念定义:又称约定管辖,是指当事人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
参考依据:《民诉法》第35条、《民诉法解释》第29条~第34条。
确定规则:排除法律规定对协议管辖的限制条件,一般应尊重当事人对管辖约定的自治意思,但约定管辖法院一般需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梳理导图(仅供参考):
综上,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法律规定是根据现行有效规定进行的梳理,除上述管辖规定的类型以外,在法律规定和学理分类中还有集中管辖、裁定管辖、合并管辖等等,文中不再赘述。此外,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颁布、修正和修订,相应管辖的规定和适用也会存在变动,故此我们应掌握一套实务办案中审查确定管辖的视角和思路,以不变应万变。
二、确定管辖法院的注意事项
确定管辖法院,实际上解决的就是我们办案在办案过程中,如何选择一个恰当的管辖法院的问题。在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可能存在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如何选择确定管辖,将是原告一方必须考虑的问题。代理原告一方在确定管辖法院时,一般是采取逐一排除的方法:
第一步:初步确定法律关系和纠纷案由;
第二步:确定是否满足人民法院起诉条件;
第三步:确定是否适用/排除级别和专属管辖;
第四步:确定是否存在协议管辖的情形;
案由是反映一起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且起诉之后一般不能任意变更案由。根据初步确定的法律关系和纠纷案由,明确请求权基础,以便分析诉讼策略,结合案件情况考虑规范要件、管辖便利、举证难度等因素,确定一个最有利的案由起诉。人:指案件当事人:原告、被告,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确定原告或者被告户籍地、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居住地等。(注:第三人住所地是否可以作为管辖中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以实际受理法院理解为准)财:金钱履行债务,一般应统计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各项金额之和;不动产等其他标的物,一般应以标的物整体的市价、评估价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等标准为依据,此时还应考虑是否可以分割及份额问题。物:主要为确定标的物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包括标的物所在地、交货地、行为实施地、收货地、事故发生地、登记所在地等。《民诉法》第122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法院裁判的事项必须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是确定管辖的首要前提,否则就无从谈起管辖的问题。(具体可参见《民诉法》第127条等规定)民事案件中相关的部分或者全部事实,正在刑事程序处理中,或者应当通过刑事程序处理的,就会因涉及刑事犯罪对立案和后续的民事诉讼过程产生重大影响。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因民事案件的审理须以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审理结果为依据,实践中通常是“先刑后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案件已经立案的,法院也可能会裁定驳回起诉、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抑或被动员撤诉,可在刑事案件有结论后再行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79条的规定,劳动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必经的前置程序,否则不能进入法院诉讼程序。目前,在实践中劳动案件存在的争议之一就是受案范围(管辖)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较为具体的规定,本文不再赘述。相对于其他阶段而言,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排除是最容易的。根据前述阶段①所梳理确定的案件基本情况,对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匹配即可。阶段③:确定是否存在协议管辖的阶段,包含排除是否约定仲裁协议/条款A.完成前述阶段①②后,审查当事人之间在纠纷事前事后是否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机构。如有约定,进一步审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是法院还是仲裁?B.如约定的管辖机构是法院,则根据协议管辖有效的规则,做排除动作,如排除专属管辖等。C.如是仲裁,还需审查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以下简称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此即俗称的“商事仲裁”。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约定有效仲裁条款或者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并非所有约定了仲裁管辖的争议,一律无条件地排除法院管辖,实践中需要还要注意审查下列情形(不完全列举,仅供参考):
三、补充说明
①概念定义:民事诉讼本诉被告就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质疑,由法院对是否存在管辖权予以审查的制度。②参考依据:《民诉法》第130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0〕9号】等。④注意事项
超期异议:答辩期满后提出管辖异议,可能会导致管辖异议权失权,法院对所提管辖异议不予审查(实践有不同做法,不在讨论范围)。
主管范围异议:主管异议不等于管辖权异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88号二审民事裁定书。
依职权移送管辖:实践中,当案件“掰头”立案成功或者法院对继续审理案件存在不同意见的,受理法院可能会依职权启动对案件管辖问题的审查,然后根据《民诉法》第37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将案件直接移送走。
①概念定义:也称默认管辖,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②参考依据:《民诉法》第130条第2款、《民诉法解释》第223条第2款。③确定规则: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④注意事项:法条中“未提出管辖异议”字面意思好理解,但“应诉答辩”的标准,在实务中是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提起反诉:因为反诉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故而被告提起反诉视为受诉法院对本诉有管辖权。
结语
民事诉讼的管辖犹如“兵家必争之地”,规范内容“多”而“杂”,办案时应尽力避免因管辖不明使得案件和办案人“四处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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