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虽然同属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人权利,诉讼当事人和法律关系也是同一的。但原告和被告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中就存在对本金和利息不同的两个请求权。两个请求权的诉讼主体虽然相同,但诉讼客体一是本金,另一是利息,利息是因本金而产生的利益,即孳息。同一借款合同中利息与本金是完全不同的物,由此派生的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是两个可分之诉,对利息的诉讼既可以和本金一起诉讼也可以分开诉讼。
参考案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与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北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黑龙江高院认为:本案系农行黑龙江支行针对1.4亿元金融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单独提起的诉讼,在农行黑龙江支行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贷款利息的情况下,其先就本金部分提起诉讼,再就利息部分另行主张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对其给付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北方集团公司关于农行黑龙江支行已放弃利息部分债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案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时,本金和利息分开起诉已并非上诉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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