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民商事审判中司法风险的类型划分及原因分析

作者:徐莉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一、民商事审判中产生的风险类型划分

    (一)以风险双方为标准的风险类型划分

    1、审判机关、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的信任风险

    审判机关、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是产生一个公正的、令人信服的裁判的基础所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存在怀疑情绪,怀疑对方与法院、法官有关系,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诸如此类当事人对法院、法官信任缺乏,导致司法裁判难以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还会破坏司法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

    2、审判机关、审判人员与法律工作者的不同职业追求引发的风险

    审判机关的法官同律师虽然同属于“法律人”,但是由于不同的职业追求,使两者之间不可避免的存在不一致,并由此引发风险存在。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处于政府权力与公民权的中介位置,其工作内容是在法律规范框架内为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提供完整的、不遗漏的法律服务。在完成职业使命的过程中,不可避免要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虽然我们不能说他们是单纯为自身经济利益而工作的。

    首先,从双方立场来看,审判机关处于中立地位,而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带有明显的偏向性。其次,从中国当前来看,律师及法律工作者面临着巨大的谋生压力和前途压力。新入行者缺少案源面临谋生困境,有资历者因激烈的执业竞争可能失去案源甚至饭碗。据有关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生存状况调查信息显示:收入呈金字塔式,10%处于顶端,约20%处于偏上,而70%以上则生活艰难。在这样一个适者生存的大环境下,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们难免会向经济利益倾斜,为了代理成功而“不择手段”。

    (二)以司法的价值为标准的司法风险类型划分

    1、司法的道德风险。司法的道德价值之一是追求公正。“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司法的过程是法律适用的过程,受诸多因素影响,司法审判可能产生的一个风险就是会产生不公正的裁判。这不仅违背了司法的道德价值,更触及了整个社会的道德体系和道德底线。

    2、司法的经济风险—利益风险。司法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以法律为手段,对社会的资源和利益进行重新整合和处置。司法的结果也往往会导致不同社会主体间各种利益的获得或丧失,减少或增加,因此,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引发司法的经济风险的产生。

    3、司法的法律风险。司法审判是法律适用的过程,公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程度和认可度,会直接影响到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

    4、司法的政治风险。司法活动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所进行的,因此司法的风险不可避免会波及到司法机关,由此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影响司法队伍的形象。

    二、司法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个别审判人员司法水平和能力有待提升

    法官是法律的适用者,也是法律的宣传者,身负实现社会公平的责任。“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社会和时代要求,需要法官立足国情,民本司法,始终摆正同人民群众的位置,使审判工作得到社会的认同,赢得群众的口碑;需要法官通过裁判是非,明辨曲直,制裁违约,使纠纷得以平定,争执得以息止,使蒙尘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得以恢复;法官既要对法律负责,又要对人民和社会负责。不论肩负怎样法律及社会责任,法官的司法水平和能力都是践行责任的重要武器。不具备高的司法水平和能力,一切都是妄谈:可能导致司法裁判的不公、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违背法律真实意图、损坏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等等。

    (二)个别审判人员司法缺乏规范

    随着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水平不断提升,但是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个别审判人员司法行为不规范的情形。比如在诉讼程序方面,立案审查、通知开庭、庭审程序等的不规范;在裁判质量方面,合而不议等合议庭职能不规范、裁判文书说理不够严密、逻辑性、法理性不强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在职业道德、审判作风方面,工作粗心、司法礼仪不佳、庭审作风不好、法律解释不耐心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缺乏规范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公正的司法裁判的产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可能诱发腐败,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具体表现为:延期不决,甚至吃、拿、卡、要;审理程序缺乏规范,侵犯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与当事人、法律工作者关系处理不当等等。

    (三)审判机关缺乏独立性,受各种因素干扰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的司法促进公正的裁判,解决纠纷维护秩序,所以司法独立性是社会进步和实行法治的必然要求。而囿于中国现行的政治、司法体制,司法活动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果司法过程不能以某种方式避开社会中的不当干扰,一切法律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就无法实现所期望的必要的安全与稳定。“除非赤裸裸的极权主义,所有政权都不能不放弃这个原则而不冒巨大的风险”。

    (四)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对司法缺乏信任

    著名的社会学家彭泗清曾强调说:“信任对于社会生活,就像空气对于生命一样重要。”在现代社会里,老百姓对于司法的信任,更如同空气般—急切需要却又“看不见摸不着”,颇有种“若有似无”的意味。这个比喻可能并不贴切,但也能道出一些问题。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之间信任风险的产生,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对等。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普法程度日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是与掌握并运用法律的司法机关而言,差距还是相当大的,于是当事人就会从心理上认为双方存在明显的不对等,甚至合理怀疑由此会产生不公正。第二,权力的不对等。在人们的传统意识中,“法官”也是“官”,掌握着生杀大权,而心理上一方面希望自己能充分信任“官”并以此获得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充满了对握有权力的“官”的不信任,因为权力会使人堕落和腐败。上述两方面内心的纠结异常微妙又让人能够充分理解。第三,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庞朴先生曾说过:“中国文化的人文精神,给我们民族和国家增添了光辉,也设置了障碍;它向世界传播了智慧之光,也造成了中外沟通的种种隔膜”。[1]中国的传统文化宣扬的是人治大于法治,这就使得中国的老百姓内心对司法存有一种天然的不信任感。这种与现代法治观念明显悖理的传统势必更加影响司法在人们心中本来就不甚牢固的地位。第四,司法制度之不完善、司法技术之落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依法治国的实行,原有的司法制度已严重不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而在司法技术上亦存在着“强调宏观建构,忽略微观上的斟酌”[2]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五)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期待过高,无法面对败诉的风险

    人的行为都会有一定的动机和目的,当事人启动司法诉讼程序必然抱有某种的期望和想要的结果,然而司法的程序设计、法官的裁判等都不会为了个人的某种期望和目的而工作和发挥作用,并且诉讼必会有一方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当事人的个人诉求与裁判结果往往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特备是对于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这种不一致可能产生的结果之一就是会使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审判人员产生抵触和不满。虽然法律制度的设计预计到了这种情况并为了消抵这种情形产生的“副作用”而设计了上诉程序、申诉以及抗诉制度,但是当事人往往基于一时激愤或不满而产生其他行为,比较普遍的就是信访、上访,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六)个别法律工作者缺乏职业道德

    法律工作者应当是社会中“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人,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然而,在这支队伍中,却不乏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失足者”。个别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缺失问题,工作敷衍了事,拿钱不办事;有的个人私自收费,扩大收费项目,甚至欺诈收费;有的律师假借法官名义或以贿赂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其他利益;个别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时,违规为当事人提供通讯工具、暗示当事人翻供或串供等问题。

【作者简介】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重大敏感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技巧
谈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br>----公正、廉洁、为民_本院动态_法院动态_祁县法院
略论判决书的说理
提升裁判质量 严格公正司法——福建漳浦县法院关于一审案件发回重审、改判情况的调研报告
怎么区分民事证据证人有利害关系
【说刑品案】胡云腾|裁判文书如何说理?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