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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人事案例丨集体合同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吗?

编者语

目前,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选择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因为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用人单位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这将大大的减少了企业HR的工作量。但是,问题也来了,集体合同适用于该企业的全日制用工这是毋庸置疑的,可它究竟是否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呢?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


2000年1月1日,某市市政工程企业与企业工会经过谈判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经过劳动局鉴证后,1月25日正式生效。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所有职工工资最低不少于800元/月。


2001年4月25日,王某被某市市政工程公司招聘为水暖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每月工资650元。7月6日,王某偶然得知,企业集体合同规定,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为每月800元。为此,王某几次与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复是,集体合同是企业与企业工会签订的,只适用于该企业的全日制员工,王某作为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集体合同规定的待遇。王某不服,遂申诉到劳动仲裁委。要求该市政工程企业按该企业集体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要求补发6、7月份少发的300元工资。


庭审结果


仲裁庭认为,王某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正式工,却是企业的一名劳动者,企业与之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当然不能与集体合同相违背。个人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约定低于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应当执行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标准。故作出如下裁决:

1、被诉人一次性补发申诉人工资300元((800-650)×2);

2、申诉人剩余合同期内工资按800元/月执行。


案例分析


看了上述的案例想必大家已经明白了,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由此可见,即便劳动者不是全日制员工,但却是企业的一名为该企业正常运营的劳动者,企业与之签订的个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当然不能与集体合同相违背。


那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发生冲突时,以哪个为准?

对此,劳动合同法作出了明确和强制性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的工资标准。也就是说,当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时,集体合同的效力是高于劳动合同的。个人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约定低于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标准,应当执行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标准。


集体合同的所有条款都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话,是否对全日制用工有失公平?


基于集体合同适用于该企业全体劳动者的特性,为避免全日制员工与非全日制员工之间有失公平之处,建议与工会或是与职工代表磋商集体合同时,将非全日制用工的条款单独列出,根据不同的用工形式,区别对待。


实务中,有些企业HR有一个误区,认为集体合同只适用于企业全日制职工,其实,这是错误的。对于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来说,集体合同对于本企业全部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都具有基准作用和约束效力,也就是说不论是全日制职工还是非全日制用工,都适用于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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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自 | 劳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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