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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超市就已跌倒受伤,能不能索赔?

早就听说自家小区周围要开一家生活超市,且海报上宣传,开张当日,部分商品还有大幅优惠,这都让72岁的朱大爷心动不已。哪知,真到了那天,还未等自己跨入卖场内部,朱大爷就因拥挤推搡跌倒在地,受伤入院18天不谈,一辈子没打过官司的老人家还和超市对簿公堂

去年1月的一早,超市门口已经聚集了百来号人,大家排成好几队,不时有顾客往里面涌。挤在人群中的大爷正踱步进入。可还没等走到超市门口,他一个不留意,就摔倒在地。由于伤势较重,很快,他被送入医院,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高血压Ⅱ级。入院18天,花去医药费3万多元。后经司法鉴定,老人构成九级伤残。

虽然多次与该超市协调赔偿问题,但双方对事实和责任均各执一词。无奈,朱大爷只得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因身体受伤害造成的损失692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当日人员拥挤、秩序混乱,并认为是场所安全设施不当造成其摔倒,但除了提供公安机关处警登记表予以证明外,并没有其它证据。

被告超市提出了两点反驳:第一,该超市开业时,由于开业前准备充分,专门组织了相关人员维持秩序,广大顾客是排队入场购物,现场秩序井然,没有发生原告诉称的拥挤、混乱现象;第二,超市营业场所门外地面铺设的是水泥砖,这种砖块表面粗糙、防滑,不可能造成顾客滑到,真正造成原告跌倒的原因是原告年岁已高,患有高血压二期,其自己在行走时不慎摔倒的。故而,被告认为原告诉称事实严重失实,而自身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原告在超市门前跌倒受伤的事实,被告在事发地点设有监控录像,其在事发后既未查看录像确定原告跌倒原因,报警后又未向公安机关提供录像,在公安机关出警后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时更没有保存录像,且对原告系在超市门外因自身原因跌倒的辩称意见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虽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害原因,但综合原告陈述,结合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的内容,原告提供的证据更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故采信原告对该争议的陈述意见。

而关于被告对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是否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被告作为大型购物场所的经营者,其职责是在能够合理预见的范围(包括超市大门外)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不给顾客造成安全隐患。被告提交的开业照片中,超市门前铺设的地砖有突出地面的现象,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对原告损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年龄偏大,在公共场所应加倍注意观察路面障碍,确保通行安全,故自身亦存在较大过错。最终,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跌倒致伤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原告损失24000余元。

法官点评: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审查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义务人所在行业的普遍情况、具体条件、组织规模等各种因素,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安全防范能力及发生侵权行为前后所采取措施综合判断。大型超市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涵盖的合理限度范围在促销活动等特殊情形下不仅包括超市内部,也包括在其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如超市大门外的一定范围。

来源:东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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