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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实务||保险公司赔偿后,找起火店赔偿获赔




  车子在维修店的火灾中被烧毁,车主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而保险公司赔完车辆保险金后,找起火维修店赔偿,最后法院审理后,判维修店老板向保险公司赔偿。


  去年,一家维修店发生火灾,导致陆某等人的14辆小车被烧毁。陆某通过保险公司获得了16.2万元的赔偿。而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件中的维修店老板李某赔偿16.2万元。昨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追偿权纠纷案,保险公司要求维修店老板李某赔偿损失的主张部分获得法院支持,李某被判向保险公司赔偿15.3万元。

  2015年2月,南宁市兴宁区某维修店发生火灾,烧毁汽车14辆,其中包括陆某所有的汽车在内。事故经消防大队处理,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在修理店内,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陆某于2014年9月为其汽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保额为16.7万元的全损,保险期限一年,而此次火灾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火灾事故发生后,陆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经保险公司自行核损,定损金额为16.2万元。

  2015年3月,保险公司与陆某达成《事故车辆赔偿协议书》,约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陆某车辆损失16.2万元,自赔付之日起有权代为行使陆某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于2015年4月将赔偿款16.2万元汇至陆某名下。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修店老板李某赔偿16.2万元。

  李某辩称,陆某的汽车于2013年7月购买,购买时的价格是17.68万元,至2015年2月发生火灾时,按照折旧,不应该达到16.2万元,且该数额也仅仅是保险公司和陆某协商的结果,故其要求法庭减少保险公司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李某是维修店的经营者,因未能妥善管理维修店内的用电等设施,导致引发该次火灾事故,具有严重过错,应对保险公司在该次火灾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陆某的汽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公司在赔偿了陆某的损失后,有权代为行使陆某向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向陆某赔偿的16.2万元是其与其与陆某自行核定的结果,不能直接对李某产生约束力。结合汽车计算折旧等事实,法院酌情核定汽车因损毁造成的损失为15.3万元。
  最终,兴宁区法院判决李某向保险公司赔偿15.3万元,驳回保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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