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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考勤有风险,员工确认才保险


作者: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刘超芸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11年3月16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1年3月16日至2014年3月15日。2013年9月5日,该公司通知王某,因其从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累计旷工7.5天,迟到25次,根据公司《考勤制度》指规定;“无故旷工全月累计3日以上者,半年累计超过5日以上者,迟到或早退每月累计超过8次者或三个月累计超过20次者,公司有权给予辞退并不予赔偿。”公司决定从即日起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


王某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考勤制度》及公示材料、《王某的指纹考勤记录》。公司主张,根据《王某的指纹考勤记录》,王某从2013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累计旷工7.5天,迟到次数25次。但王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是公司单方面制作的。


裁决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提供的《指纹考勤记录》是纸质文件,客观上存在着可以修改的可能性,在王某不认可该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委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公司因未能证明王某存在着多次旷工、迟到现象,故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义贤律师解析:


本案充分凸显了采取电子考勤方式的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大多数都存在着考勤管理漏洞,即不对劳动者的考勤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员工的入职资料、工资发放凭证、考勤资料、劳动关系管理等资料都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因此将有关员工入职时间、岗位情况、工资发放、工作时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等事项的举证责任归于用人单位。


具体到本案,公司解除了王某的劳动合同,应该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王某在考勤方面存在着多次旷工和迟到的现象。该公司提交了王某的《指纹考勤记录》,但该考勤记录反应在证据中就是一张纸,这张纸上面的内容是可以修改的,重要的是没有王某的签字确认。故而在王某不承认该证据的情况下,仲裁委就无法认定该证据,公司最终败诉。


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采用电子考勤方式记录考勤时,应在每月月初将上个月的考勤数据打印出来,让员工签字确认,或者将电子考勤情况制作成书面的月度考勤统计表,让员工签字确认。对于有员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证据,实践中,仲裁委或者法院多数会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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