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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就近、快速”应确立为值班员工外出就餐的基本原则


 

 【基本案情】

  陈某受聘于A公司,在其下属物管处从事水电工工作。陈某在重庆没有居所,单位为其提供了职工宿舍,就餐问题由陈某自行解决,陈某通常会在下班后前往母亲家吃饭,其母亲住在渝中区某巷子某某号五楼,从该址(不含上下楼)到陈某单位自行车行车距离约2.0公里。

  物管处有两名水电工,平时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3时30分至17时30分(值班日除外),每月休息六天。A公司规定,水电工接任务单后五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理;值班电工二十四小时待命,不得擅离岗位。

  2013年11月30日,陈某一人二十四小时值班。陈某于下午17时31分离开单位。19时20分左右,单位通知陈某,称小区电梯故障,要求陈某尽快赶回处理(打开升降电梯门)。陈某当时正在母亲家吃饭,19时30分左右,陈某骑自行车前往单位,途中摔伤,陈某自认为是自己责任,没有报案。医院诊断陈某右侧转子间骨折。

  陈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渝中社保局认为,陈某在上班途中受伤,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工伤或不属于视同工伤。据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陈某不服,提起诉讼。陈某认为,受伤当天为二十四小时值班,到母亲家吃晚饭既是必须的、合理的,也是公司允许的,故陈某母亲家的区域应该被看作是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合理区域。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小区水电事故具有不可预见性、偶发性、处理紧迫性的特点,陈某在接到电话时就应当视为上班时间的开始,急于赶往现场的过程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而不应当是上下班途中;即使把陈某赶往小区的路途理解为上下班途中,其在途中发生自行车交通事故摔伤,也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在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合理区域受伤。陈某受伤应属工伤。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观点争鸣】

  一种观点认为:陈某受伤当天为二十四小时值班,其到母亲家吃晚饭既是必须的、合理的,也是公司允许的,故陈某母亲家的区域应该被看作是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合理区域。陈某在接到电话时就应当视为上班时间的开始,急于赶往现场的过程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其在途中发生自行车交通事故摔伤,应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在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合理区域受伤,陈某受伤应属于工伤。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职工二十四小时值班的场合,职工享有正常的就餐以及其他必要的休息时间,但值班员工外出就餐应遵循“就近、快速”的原则。陈某去往其母亲家吃饭,从吃饭地点和吃饭时间上看,均不满足“就近、快速”的原则,其离开母亲家前往现场的途中应视为上班途中。陈某在上班途中受伤,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工伤。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值班员工享有正常的吃饭休息时间,这一点,在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已为各地法院的判例所认可,那么,何谓值班中的“正常”吃饭,相关部门没有参考性规范,上级法院也没有相应的指导性判例。笔者认为,认定值班员工外出就餐是否属于“正常”吃饭,应遵循“就近、快速”原则,即在单位附近就近、快速简便地解决吃饭问题,离开单位距离过远、就餐时间过长等,可能被认定为值班脱岗。

  陈某受伤当天正值二十四小时值班,在二十四小时值班的场合,职工享有正常的吃饭时间以及其他必要的休息时间,一般而言,值班员工外出吃饭应遵循“就近、快速”的原则,即在岗位附近就近、快速简便地解决吃饭问题。陈某吃饭地点骑自行车到单位约2.0公里,按照一般的骑行速度(15公里/小时),骑车时间约八分钟,这还不包括上下楼时间、取放自行车时间等,此外,重庆由于地势的特殊性,渝中区大部分的道路在交通设计上没有考虑自行车道,自行车只能与汽车混道通行,混道通行的难度将会导致自行车骑行耗时的增加,加之路途当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可预见的其他原因,陈某很难达到公司关于接任务单后五分钟内赶赴现场的要求。故陈某当天外出吃饭的地点到工作场所的距离过远,已不能视为“就近”距离,这是其一;其二,陈某当天离开单位的时间是下午17点31分,19时20分左右陈某接到公司电话时尚在其母亲家里吃饭,在没有吃完的情况下,耗时已近两小时,故陈某当天外出吃饭的时间过长,已不能视为值班期间的“快速”吃饭。由此,陈某值班当天实际上已经脱岗,其回母亲家吃饭不能视为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关事宜。陈某从其母亲家返回单位途中,应视为上班途中,陈某在上班途中自行摔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陈某此次受伤不符合工伤条件。渝中社保局关于陈某不属于工伤、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认定并无不当。

 一般而言,上班族的“工作餐”不可能是享受型午餐,值班就餐更是如此。日常生活中,一些值班员工采取自己带饭、家属送饭或在单位就近买盒饭后返回岗位吃饭以及在单位附近快速就餐等方式解决值班吃饭问题,这说明,大多数人认可值班就餐应采用快速简便的方式解决。值班员工的就餐应就近、快速简便,这与现实生活是接近的、合理的。

  值得指出的是,值班员工外出就餐“就近、快速”的原则可以演化为此类案件可资借鉴的裁判规则。劳动仲裁部门和上级法院可将该规则吸纳进处理该类案件的相关解释。但审判实践中,把“就近、快速”原则落实到具体的案件,还应结合值班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单位的具体要求,如本案,一方面,单位要求接电话后五分钟内赶赴现场,另一方面,应结合职工所处理事务的紧急程度,案中值班员工赶赴现场处理的事务是打开电梯门,此项事务涉及到公众的安全,要求比较紧急。对于其他的工种,比如银行柜台人员,可适当放宽外出就餐的距离以及时间方面等要求,以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

  (撰稿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张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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