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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购车加盟租赁公司被骗走 法院判租赁公司担责


         曾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加盟儋州某汽车自驾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赚取收益,谁知租赁公司未严格按照租车规定将车租给王某使用,最终导致汽车被骗至今未追回。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租赁公司赔偿曾某车辆实际损失费和出租收益损失费共135386元。

2014年8月6日,曾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9月10日,曾某(乙方)与租赁公司(甲方)签订《车辆加盟合同书》,双方约定:乙方小轿车加盟甲方公司经营,期限为1年,甲方负责车辆的一切经营业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甲方按自驾车当月实际出租营业额的20%收取管理费,剩余80%为加盟车辆当月纯利。

签订合同当日,小轿车交付该公司出租经营。案发前,租赁公司每月均向曾某支付出租车辆收益。2015年5月7日,租赁公司与王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书》,将小轿车出租给王某使用。5月14日,租赁公司员工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小轿车被人骗走。派出所受理后,小轿车至今未追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车辆加盟合同书属于行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在一审审理中,双方同意按保险公司条款计算涉案小轿车案发前实际价值作为车辆实际损失数额,确认为119386元。双方还确认,车辆加盟收益月均4000元,从案发至合同期满共4个月,出租收益损失共计16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租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1998年发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私家车不得用于租赁,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且认为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自身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王某承担。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7年11月14日被废止,双方签订的车辆加盟合同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租赁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租赁公司与王某订立汽车租赁合同,将委托人曾某的汽车租赁给王某使用,该合同规定:第三人在租赁汽车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职业,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等”,而租赁公司只是让第三人提交了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在汽车租赁登记表上签名捺印,并未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最终导致曾某汽车被骗至今未追回。另外,租赁公司与曾某签订的车辆加盟合同书亦无明确约定汽车被诈骗的处理方式,因此租赁公司应该向曾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曾某与王某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曾某向租赁公司主张赔偿并无问题,且租赁公司在赔偿曾某后亦可向王某追偿。曾某加盟期限届满,租赁公司无法履行按期归还汽车的义务并支付应得收益。因此,租赁公司应当全额赔偿曾某车辆损失及合同期内可得利益损失。

(注:未署名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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