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一年后发现车辆并非新车,消费者如何维权呢?|消法维权
2013年4月,肖女士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购买了一辆奥迪Q5,并以按揭的方式付款。肖女士一直在该店铺进行保养,但是在2014年6月,肖女士想要将车辆进行转让。结果在查询记录的时候,发现该辆奥迪早在2011年的时候就有火烧的痕迹,并且在肖女士购买之前就已经有使用记录。肖女士在与该销售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该销售公司解除合同,并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赔偿三倍损失。一审法院认定解除合同,并赔偿一倍损失。销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宣称该公司没有销售资质,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首先,销售公司不具备销售奥迪车辆的资格,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本案中,由于销售公司并未提供符合条件的新奥迪,造成肖女士的损失,肖女士有权要求销售公司进行赔偿。销售公司没有资质并不能推卸其作为销售者的责任。其次,肖女士是否能要求三倍经济赔偿。由于肖女士于2013年4月购买该车,但是可以要求三倍赔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根据民法的“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当适用未修订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未修订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肖女士不能向销售公司要求三倍赔偿。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