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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为遗嘱继承人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无权撤销遗嘱已生效部分——牟乃分诉卢玉太三名子女遗嘱继承纠纷案

【中  码】继承法学·遗嘱继承·遗嘱的变更、撤销·明示方式 (t0405015)

【关 键 词】民事 遗嘱继承 夫妻双方 共同遗嘱 死亡 法定继承人 双方财

产 变更遗嘱 撤销遗嘱 内容生效

【学科课程】继承法学

【知 识 点】遗嘱的撤销 公证遗嘱 遗产继承人

【教学目标】掌握遗嘱撤销的概念,明确遗嘱撤销的方式。

【裁判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二审

【案例效力】★★★☆☆ 被《人民法院报》201282日刊载

 

【案例信息】

    遗嘱继承纠纷

     (2011)日民一终字第553

判决日期20120515

   牟乃分(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 卢玉太三名子女(均为原审被告)

 

【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设立经公证的共同遗嘱,约定夫妻一方去世后由在世的一方继承遗产,双方均去世后,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双方财产。之后,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能否撤销该公证遗嘱。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牟乃分的配偶卢玉太在世时,夫妻双方共同签订了遗嘱,遗嘱中载明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撤销遗嘱。故在卢玉太死亡后,原告牟乃分有权撤销该遗嘱。因遗嘱已经被原告牟乃分撤销,故其不应再按照遗嘱继承涉案房产。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牟乃分的诉讼请求。

原告牟乃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确认上诉人牟乃分继承了卢玉太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共同设立遗嘱,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为遗产继承人;双方死亡后,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双方财产;一方死亡,健在一方有权变更、撤销遗嘱。该共同遗嘱经公证生效后,夫妻一方死亡,遗嘱中的由另一方继承遗产的内容即生效。此后,另一方虽经公证撤销了该共同遗嘱,但因遗嘱中关于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为遗产继承人的内容已经生效,故另一方无权撤销该项内容,其仅能撤销双方死亡后,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双方财产的遗嘱内容。

【法理评析】

共同遗嘱是指由至少两个遗嘱人共同签订的一份遗嘱。共同遗嘱与普通的遗嘱相比,具有下述特征:一、共同遗嘱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共同实施的法律行为,需要各遗嘱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二、共同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原则上应为所有遗嘱人的共同财产,其中包括夫妻双方或全部家庭成员对共同财产的处分。三、共同遗嘱的生效条件亦应分情况而定,具体而言,当共同遗嘱中约定财产由除遗嘱人以外的第三人继承或受遗赠时,应当在全部共同遗嘱人死亡后生效;当共同遗嘱中约定遗嘱人互相存在继承关系,那么在其中一名遗嘱人死亡,相互继承的内容即生效,在全部遗嘱人均死亡后,遗嘱则全部生效。四、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均不同于一般遗嘱。当共同遗嘱中约定财产由除遗嘱人以外的第三人继承或受遗赠时,遗嘱内容具有不可分割性;当共同遗嘱中约定遗嘱人互相存在继承关系时,遗嘱的内容则具有互相制约的性质,即部分遗嘱人主张变更或撤销遗嘱时,应受其他遗嘱人意思的制约。因此,在部分共同遗嘱人死亡后,其他遗嘱人原则上无权擅自变更或撤销遗嘱;除非共同遗嘱人有特殊约定。

夫妻双方在生前订立了共同遗嘱,第一项内容载明,双方共有房产在夫妻一方死亡后,由另一方继承死亡一方的房产份额;第二项内容载明,在双方均死亡后,房产由双方法定继承人继承;同时,夫妻一方健在时,有权自行变更、撤销遗嘱。该共同遗嘱经公证生效后,夫妻一方死亡,遗嘱中的第一项内容即生效,夫妻另一方作为该项遗嘱内容的指定继承人,在未明示放弃继承的情形下,应视为接受了继承。嗣后,夫妻另一方虽经公证撤销了该共同遗嘱,但遗嘱中的第一项内容已经生效,即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已发生了继承,该项遗嘱内容已无撤销的可能,且夫妻另一方作为第一项遗嘱内容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该遗嘱的第一项内容亦无撤销权。虽然共同遗嘱中载明了健在的夫妻一方有权变更、撤销遗嘱,但该内容仅能针对共同遗嘱的第二项内容。综上,夫妻另一方公正撤销遗嘱的行为对已执行的遗嘱第一项内容不发生效力,仅能撤销双方均死亡后,房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内容。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第四十二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论述遗嘱撤销的方式。

2.简述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3.浅谈公证遗嘱的撤销或变更。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上 诉 人(原审原告):牟乃分。

被上诉人(均为原审被告):卢玉太三名子女。

上诉人牟乃分因与被上诉人卢玉太三名子女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1)岚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32日,牟乃分与其丈夫卢玉太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夫妻共有的两处二层沿街楼作如下处分:(一)夫妇一方死亡后,先死亡者遗留下的房产份额由健在的老伴继承;(二)夫妇俩均死亡后,一号沿街楼由其子继承,二号沿街楼由其两个女儿共同继承;(三)夫妇俩健在期间,可共同变更、撤销遗嘱;夫妇俩一人健在时,可以自行变更、撤销本遗嘱;(四)本遗嘱第一项在夫妇一方死亡后生效,第二项在夫妇俩均死亡后生效。2007年,卢玉太因病去世。2009323日,牟乃分向公证部门公证撤销了前述遗嘱,但其认为遗嘱第一项已经生效,其已基于继承取得了房产物权,并与其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了纠纷。牟乃分遂以其三名子女为被告诉至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产已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牟乃分与卢玉太共立的遗嘱明确约定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权撤销该遗嘱,表明遗嘱人已将遗嘱撤销权授权其配偶享有,故牟乃分在其夫卢玉太死亡后撤销遗嘱,符合卢玉太的意愿,该撤销行为合法有效;因遗嘱已被全部撤销,故牟乃分请求按照遗嘱继承,并确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无合法依据。

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为:驳回牟乃分的诉讼请求。

牟乃分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卢玉太死亡后,遗嘱第一项已生效,涉案房产中卢玉太的份额发生继承,牟乃分作为遗嘱第一项指定的唯一继承人并未明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其接受了继承。此后,牟乃分虽公证撤销遗嘱,但遗嘱第一项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产发生继承,该项遗嘱已无撤销之可能,且牟乃分作为该项遗嘱的继承人而非遗嘱人,对于涉及该部分遗产的遗嘱第一项亦无撤销权,故牟乃分公证撤销遗嘱的行为对遗嘱第一项不发生效力。

2012515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牟乃分继承了卢玉太遗留的房产份额,并取得整个房产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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