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义务
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执笔人:吴晓芳)
索引:《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9辑)第147-151页。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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