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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忠诚协议”效力180度大反转——原来是担心“抓奸成风”?


由吴晓芳法官执笔并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二合议庭名义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期中发表《关于2012-2014年离婚案件相关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指出:


当初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对“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即“夫妻双方签订相关忠诚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但由于对该问题的争议过大,起草过程中将其搁置。


虽然“忠诚协议”问题缺乏相关规定,但法官不能拒绝裁判,故目前各地法院裁判不一。有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的,也有认定无效的,还有主张“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感情范畴的协议,法院不应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一旦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当事人就要费尽心思证明对方具有出轨的行为,势必出现捉奸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及权衡利弊,我们更倾向于法院对有关“忠诚协议”问题不予处理,此类协议应当依靠当事人自觉自愿的履行。


笔者了解到吴晓芳法官在两年前不同场合表达过支持忠诚协议有效,但后来在婚姻法世界年会与其他国家专家交流,才慢慢改变她的看法。


疑问一:“忠诚协议”会导致“抓奸成风”?


在某些人(不是指吴法官)看来,“忠诚协议”会导致“抓奸成风”的负面社会效应。提出这观点的人,就不担心出轨成风?

哦,不对!不用担心了,已经成社会风气了。所以,如果忠诚协议有效,必然会导致大家都去积极抓奸,不利于婚姻家庭稳定。

恩,很有道理。我经常跟客户讲,你有证据证实你老公出轨,跟你怀疑你老公出轨是两回事!前者必然离婚,后者还可以凑合过。

正所谓眼不见为净。既然社会风气已经这样,法律何必诸多干涉,徒增法院案件数量。

你们说呢?


疑问二:“忠诚协议”属于道德、感情范畴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11月19日公布的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的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中已经明确指出:“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既然夫妻忠实是法律义务,为何忠诚协议又成道德范畴的协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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