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答疑+干货|部分法院关于“使未备案公章”问题的裁判要点汇总(共10条)


法佑中原  ID:fyzy2016  

点击上方 “法佑中原 可关注。个人微信号:fyzy2016法佑中原,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时事评论、案例说法、裁判经验等交流平台。 法佑中原,善建者锋!


编者按

bianzhean

     近日,有微友咨询:对于使用未备案公章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问题。为此笔者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此问题进行检索,现整理出10条有价值的裁判要点供大家参考学习研究。此10条裁判要点,主要观点为。

    一是未备案并不等你没有,只要你用过,或是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的真实性,合同就应当有效。

    二是合同的真实性高于公章的真实性。

    三是很多情况下,双方对未备案的公章都是认可的。

    四是私刻的公章,如果是经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同意,并且经常使用的,盖章了,公司就要承担责任的。

    五是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六是未加盖公章,有其他证据合同的真实性的,合同关系也是成立的。

    七是第三人作为项目经理,具备对被告就该项目的材料采购、货款结算的代理权限。该代理权限是基于被告对第三人作为项目经理的授权,故即便加盖了与被告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印章不符的项目部公章,亦不影响第三人对被告的代理。             

                                                    

                                                 ----法佑中原


部分法院关于使用未备案公章问题的裁判要点汇总(共10条)


1、诸城华弘机械有限公司与新乡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      号: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218号

原审法院认为,华弘公司与照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已经构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华弘公司向照明公司供应了货物,照明公司理应在收到货物后支付对应价款。照明公司虽然计划专用章未在新乡市公安局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但不排除该公司拥有该枚未备案印章的可能,而且照明公司员工崔发才作为经办人在对账单上签字,能够证明照明公司尚欠华弘公司货款92500元未付的事实,照明公司也未向该院举证证明已支付完毕欠付货款的证据,因此华弘公司要求照明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


2、原告苗冠军诉被告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周军义、禹州市官山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 (2014)许民初字第40号

本院认为:关于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因借条上加盖的有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的印章,虽然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鉴定申请,对该印章进行鉴定,但鉴定程序中比对的样本材料系从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借条上的印章仅与调取的印章比对不是同一枚印章,且在苗冠军起诉的另外一个案件即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被告周军义出示的证据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的会计凭证中存在该公司印章不一样的情况,故并不能排除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存在多枚印章的可能性,习水县干坝子煤矿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3、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漯河绿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大来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84号

本院认为:于天字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天字公司与绿茵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上虽然加盖的不是天字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但天字公司已多次声明所有涉“峻峰华亭”项目及诉讼行为中使用的印章均是其公司实际使用的印章,所签合同、协议及提起诉讼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亦加盖有天字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才的印章,2009年5月29日的《补充协议》和2009年11月18日的《协议》上有天字公司郑州华中分公司经理古小林的签字,原审法院认定签订涉案合同及相关协议及提起诉讼系天字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天字公司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不仅有天字公司于2012年8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而且有2011年12月16日的《证明》、2013年6月8日的《情况说明》,原审法院亦于2013年6月20日对天字公司的副总经理文波进行了调查,文波接受调查时不仅提交有天字公司的任职通知、法定代表人蒋德才加盖有天字公司印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而且持有天字公司的备案印章。绿茵公司对上述证据质证时,除认为2012年8月28日的《情况说明》上的印章是已经销毁的旧印章外,对其他证据上的天字公司的印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天字公司渝天字发(2012)6-3号关于文波任职通知上加盖的是天字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该通知下发时间虽然早于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2012年6月20日的印章准刻证审批时间,但不能据此否认任职通知的真实性。故签订涉案合同及相关协议及提起诉讼是天字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天字公司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绿茵公司关于文波身份是假的,其证言不应采信,天字公司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4、罗水泉与绍兴县泉顺针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09)浙绍商终字第531号

本院认为:关于泉顺公司对罗水泉借款提供的担保是否成立、担保合同效力以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于两份借条上加盖的公章非泉顺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印章及泉顺公司系家族企业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双方在一、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显示,罗水泉在担任泉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及离任后均有使用未备案印章的事实,故可确认上诉人泉顺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同时使用未备案印章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国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其的行为实质上就是法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法人承担。2005年9月5日,罗水泉出具借条时尚担任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戴马潮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对借款提供担保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007年5月10日出具借条时,罗水泉虽不再担任泉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鉴于泉顺公司系家庭企业的特殊情况以及泉顺公司有使用未备案印章的事实,本院认为应当认定为罗水泉两次借款提供担保是泉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担保合同应认定成立。


5、王琳娜与山东兴和进口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 (2013)济民五初字第87号

本院认为:关于兴康公司是否应对兴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各方对涉案《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处加盖的兴康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及效力存有争议。王琳娜主张该借款合同中兴康公司印章真实有效,该公章虽未经备案,但兴康公司在国家机关部门多次使用过该枚印章,这充分体现了该枚印章的真实性。兴和公司主张涉案兴康公司印章系兴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旺私自加盖,与兴康公司无关。兴康公司主张借款合同中加盖的兴康公司印章与公安机关备案印章不一致,该印章系陈兴旺私自刻制并加盖,与兴康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不能证明兴康公司向王琳娜作出了担保意思表示。本院认为,通过本院从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相关政府部门调取的材料来看,兴康公司于2013年10月份向济南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办理环评文件时出具该公司的相关申请材料、报告表等,加盖的公司印章均是未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兴康公司于2013年11月份向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办理项目立项时出具该公司相关的申请、说明材料等,加盖的公司印章也是未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上述申请材料已在国家机关部门予以存档。经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本案借款合同中加盖的兴康公司印章与其在上述国家机关部门办理公司业务时加盖的印章是同一枚印章盖印,上述鉴定程序合法,本院对该鉴定结果予以采信。兴康公司在国家机关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时使用未在公安机关备案印章的行为,充分说明兴康公司对该未备案公司印章的认可,因此该未备案印章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应代表兴康公司,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亦应由兴康公司承担。兴和公司及兴康公司关于涉案兴康公司印章系陈兴旺私自刻制并加盖故不具法律效力的抗辩理由,与兴康公司在国家政府机关多次使用该枚印章的事实自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涉案借款合同中担保人处加盖的兴康公司印章真实有效,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该借款合同的约定,兴康公司对兴和公司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四川匠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鸿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鸿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立荣、广元市新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加鑫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川08民终108号

本院认为:关于鸿升集团公司、鸿升建筑公司承担本案劳务费连带责任的问题。虽然王立荣先后代表四川汇东建设有限公司及剑门关驿栈项目部与新埠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但因企业施工资质及招投标程序问题,导致不能办理施工许可证,故王立荣以鸿升公司委托人的名义与匠人劳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鸿升公司建筑分公司按合同约定收取了匠人劳务公司所交付的工程劳务保证金、收取了王立荣所交管理费,且鸿升公司建筑分公司成员任立新参与项目工程管理,匠人劳务公司按《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完成了部分工程项目,所以,一审判决根据《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按匠人劳务公司实际施工情况计算劳务费用并无不当。至于在《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建筑工程备案材料、招投标材料上所盖鸿升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与工商部门存档印章不一致,因该印章系鸿升公司建筑分公司成员任立新经请示分公司负责人(经理)张昭勤同意后私自雕刻并使用的,鸿升集团公司、鸿升建筑公司应对鸿升公司建筑分公司使用该印章的业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王立荣先后代表四川汇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7与新埠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埠房地产公司与四川汇东建设有限公司剑门关驿栈项目部王立荣于2009年2月17日签订《广元市剑门关驿栈承包施工修建的补充合同》、王立荣代表鸿升公司于2009年1月6日与匠人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王立荣以鸿升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于2009年6月20日与新埠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取得本案建设工程项目的时间晚于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时间,其责任在于王立荣,但因上述工程项目属同一工程项目,且匠人劳务公司承建该工程项目后所支付的劳务费用客观存在,故鸿升集团公司、鸿升建筑公司应当承担该工程劳务费用的连带给付责任。


7、枣阳市兄弟物流有限公司与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阴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塑编分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5)济商终字第760号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涉案有伪造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涉案汇票系有效的票据。因兄弟物流公司未举证证实被伪造人长兴公司与伪造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长兴公司虽在涉案汇票上有“名义”签章,但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被伪造人长兴公司无需对兄弟物流公司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另,因长兴公司主张其与涉案汇票无关,且其提交的在开户银行留存印模与涉案汇票背书签章核对不一致,亦无证据证实该背书签章曾被长兴公司使用过,故原审法院认定汇票上长兴公司财务专用章涉嫌伪造。因被伪造签章者不是真实的票据当事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亦不承担票据责任。


8、赵解浩与无锡金玉良缘贸易有限公司、盛隆资源再生(无锡)有限公司、陈国栋、陈余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4)锡民终字第0372号

本院认为:(二)关于盛隆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的担保之债的问题。盛隆公司虽抗辩保函上盛隆公司的公章未经公安部门备案,且是陈国栋私刻,但陈国栋在出具保函时具有盛隆公司总经理、金玉良缘公司法人代表双重身份,债权人赵解浩对陈国栋在担保手续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系陈国栋代表盛隆公司的职务行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陈国栋与赵解浩有串通损害盛隆公司的恶意存在,无论该公章是否与备案公章一致,均应视为陈国栋履行盛隆公司的职务行为。故应由盛隆公司承担本案还本付息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认定盛隆公司对本案承担担保连带债务并无不当,上诉人盛隆公司认为赵解浩对陈国栋的行为未尽审慎义务故其不承担责任的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9、重庆市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巨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4889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力川公司是否拖欠巨铸公司钢材货款1816645.88元。力川公司上诉称,力川公司未与巨铸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该合同并未加盖力川公司公章,詹世勇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本院认为,首先,力川公司承建水井别苑项目,詹世勇系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在此情况下,《钢材购销合同》中加盖“重庆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水井别苑项目部”印章,合同相对人无法识别其来源,巨铸公司有理由相信詹世勇的行为系代表力川公司。其次,《钢材购销合同》虽未加盖力川公司公章,但巨铸公司所供应的钢材实际用于力川公司承建的水井别苑项目,巨铸公司未能证实其工程项目所使用钢材的其他来源。再次,詹世勇出具的《说明》足以证实巨铸公司送货的事实,并可以证实力川公司拖欠巨铸公司钢材款的具体金额,且该金额与结算单记载金额相符。故力川公司拖欠巨铸公司钢材货款1816645.88元的事实,足以认定。


10、唐黎明与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号:宁乡县人民法院 一审 (2014)宁民初字第03415号

本院认为:二、关于加盖了与被告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印章不符的项目部公章是否影响第三人的代理。第三人作为项目经理,具备对被告就该项目的材料采购、货款结算的代理权限。该代理权限是基于被告对第三人作为项目经理的授权,故即便加盖了与被告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印章不符的项目部公章,亦不影响第三人对被告的代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高管盗盖公章索赔怎么办?经典案例教你怎么破
企业公章十大实务问题司法观点集成|高杉LEGAL
案例研究 | 若构成表见代理,即使合同签订人因伪造印章被判刑,其所签的担保合同,也同样合法有效
【案例解读】企业公章使用与合同责任认定典型案例(part1)
最高院:在印章真实的情况下即使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为伪造也不能否定协议的真实性。
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志明、黄芝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