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2日,被告杨某在原告某房产经纪服务部的介绍下与许某签订一份购房合同,购买了房屋一套。买卖双方于2015年8月30日前办理了过户手续,并于2015年9月16日办理了房屋交割手续。合同约定的中介费应当由被告于交房前一次性付清,但是在交房以后,被告发现房屋的墙壁发霉,房屋还有漏水的情况问题,被告认为原告明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在提供中介服务中存在欺诈、服务不规范等情形,给被告造成极大损失,故不同意向原告支付中介费。原告认为其没有过错,原告曾带被告去看过房子,这些情况原告都是可以看到的,且房子本来就是二手的老房子,不可能像新的一样,存在瑕疵是正常的情况,中介机构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帮被告寻找合适的房源并将自己知晓的房子情况告知买方,这中间并没有存在欺诈的情况,被告应该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的中介费。双方对于是否支付中介费相持不下,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中介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居间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所涉的房屋买卖契约基于原告所提供的服务已经达成,原告亦按约协助办理了过户手续,被告亦实际入住,故被理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数额向原告支付中介费。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关于居间合同中费用的问题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是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居间人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尽到的是如实报告的义务,如果拒付中介费,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居间人在提供居间服务的时候存在故意隐瞒或者是提供虚假情况,这个是委托人的举证责任。但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是居间人占据主动的地位,委托人若想举证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 。
为此提醒广大群众,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要始终有风险意识,不要以为有居间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在居间人寻找到合适的房源以后,委托人还要实地查看房屋,确认没有问题后再签合同。
来源:太仓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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