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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人事案例:员工加班没有申报,是否能够获得加班费吗?



【基本案情】

2012年,赵某毕业后应聘到深圳某民营企业,从事行政助理工作。由于赵某没有工作经验,每天下班后需要加班,才能够完成当天的工作。工作半年后,赵某认为行政工作无前途,提出离职申请。离职前,赵某打印了自己的考勤记录,并和人事部沟通,要求核算加班费。人事经理认为,公司已实行加班管理制度,加班需要主管审批并报备人力资源,才能支付加班费。赵某虽然有考勤记录,下班后还在公司工作,并且没有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属于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因此,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赵某认为,行政工作事情琐碎,经常超时工作。加班时间有据可查,按照《劳动法》规定,加班理应核发加班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赵某申请劳动仲裁。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劳动仲裁申请会获得支持吗?


【知识点讲解】

  《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条规定表明,企业依法应当对企业内的规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包含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自然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费。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应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


【本案评析】

  本案例中,赵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不会得到支持。赵某加班没有申报,不能够获得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费。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费。本案例中,公司有加班管理制度,加班需要审批并报备,才能够核发加班工资。赵某刚毕业,工作经验不足,岗位要求决定工作经常需要加班。赵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只能够视为自愿加班。因此,赵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要求缺乏依据,不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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