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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法院调查,医院被罚十万,双方各执一词,真相如何?

法院声明来源/开封鼓楼法院   医院声音来源“丁香园”,作者“chenj”


医说医世界:“请理性看待法院罚款医院事件,切勿形成互黑事态!拒绝网络暴力!”



法院声明: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关于微信号“别样神经”不实言论的

情况说明

2016年8月20日,名为“别样神经”的微信公众号,在微信平台发布了有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不实言论,经核实,事实情况如下:

2015年12月9日,我院受理了原告尹某某、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该案尚未审结。我院确定开庭日期后,梁某某向法院提供病案号为001463736的病历,称其正在河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要求延期开庭。原告对该病历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请求法院予以核实。

8月19日上午10时许,我院两名干警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查核实案件当事人梁某某提供的住院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到达该院病案室后,法院干警出示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并按照要求填写了病历复印申请书,要求调取梁某某(病案号001463736)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经电脑查询告知,该病案号不是梁某某的。我院干警要求提供该病案号的住院病历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拖延时间不让复印,并多次拨打电话与他人联系。我院干警多次催促,一再解释,正因为该病案号所显示的患者与梁某某姓名不符,存在疑点,才更需要查清事实,调取该病历材料予以核实。但病案室工作人员仍置之不理。临近中午12时,病案室工作人员仍不提供相关资料,并让我院干警到院医务处协调解决。

我院干警赶到医务处说明来意。医务处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提供手续齐全,病案室应予以办理,遂在法院介绍信上写明“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医务处,2016.8.19”的字样,并加盖该院医务处的公章。我院干警要求医务处人员及时协调提供病案复印件被拒,医务处人员答应协调病案室下午上班后优先办理。为及时固定证据,防止节外生枝,下午三时,我院干警即赶到病案室,要求予以配合。但病案室工作人员又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下午17时仍不办理。

我院干警到省人民医院调取、核查证据几番受阻,从上午10时至下午17时,长达七小时,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的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我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无任何进展。针对该院无端刁难、无故推脱,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

对办案人员在办案中是否存在不当之处,我们将进一步调查落实。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支持。

特此说明。



医院声音:


豆香园:《因手续不全复印病历受阻 法院下判决书罚款医院 10 万元》


今日有网友在朋友圈爆料,8 月 19 日,河南省人民医院收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份罚款判决书,罚款 10 万元,并附上被罚款的原因。

丁香园联系了河南省人民医院的多名医生,他们表示确实有这件事情发生,但是具体原因不清楚。有医生表示,该女士是开封市鼓楼区法院的公职人员。

随后,丁香园获得该院病案室工作人员写给医院的情况说明,详细记录了事件的经过。

这份情况说明描述了事件的经过如下:

(1)两人拿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介绍信来医院要求复印病历,因手续不全被拒,两人不满;

(2)经医务处沟通后,医院同意下午 3:00 给予复印病历;

(3)下午 3:00 后,医院工作人员要求两人出示身份证,对方称没带,后离开;

(4)下午 5:00,二人拿来法院罚款判决书。

在一段该女士与医院工作人员沟通的视频中,我们听到如下内容:

「上午十点我已经来了,现在按照法律规定,医院有协作义务,如果医院因各种理由拖延,我们可以对你们做出处理。你们如果没在十分钟之内不办理,我们就走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你们做出 100 万以内的罚款。」该女士在视频中如是说。

「不好意思,我们没有说不给你们办,我们已经在办理了……」医院的工作人员回答。

……

现场图由网友提供

关于此事,丁香园同时联系了河南省人民医院宣传科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事件正在调查中。

根据罚款判定书中所描述,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的罚款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三条,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我们查看了相关的规定,和此事件相关的主要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河南省人民医院是否违反了该规定,因为尚没有院方的公开声明,事件细节无法获知,我们无法直接判断。事件的进展如何,丁香园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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