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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跨国隔代探望权案经检察机关抗诉后获改判| 汇法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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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跨国隔代探望权案经检察机关抗诉后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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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终于能和孙子团聚了。”近日,拿到法院判决书的丁某夫妇喜笑颜开。经检察机关抗诉后,重庆市高级法院指定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受理。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丁某夫妇的部分诉求,老人与孙子延续亲情的愿望实现了。

这起全国首例跨国隔代探望权案经过法院不受理,检察院抗诉,法院受理再审一波三折之后,最终得到了法院支持。

今年6月,渝北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丁某夫妇出庭,被告白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祖父母与孙子女具有基于特殊血缘情感而产生的特殊身份,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消灭。通常情况下,祖父母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孙子女。因此,祖父母的探望权同样应当受到保护。对祖父母探望孙子女的主张予以保护,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同时也能保护未成年孙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情感需要,对孙子女的价值观形成起到积极的作用。

该院还认为,亮亮从出生至其前往德国居住,长达9年多,一直随丁某夫妇共同生活居住,且由二人抚养,丁某夫妇与亮亮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亮亮到德国后,也时常通过微信向丁某夫妇表达回国探亲的愿望。丁某夫妇行使隔代探望权,本质上既符合探望权的伦理价值取向,也符合社会善良风俗。因此,该院对丁某夫妇要求行使探望权的主张予以支持,并作出判决:在亮亮十八周岁前,丁某夫妇每年探望亮亮一次,方式为亮亮每年暑假回国探亲不少于20天,白某应予以协助,并承担亮亮回国的往返费用,国内费用由丁某夫妇负担;丁某夫妇每月与亮亮视频通话两次,白某应予以协助。

在获悉判决结果后,一直关注此案的民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黄忠表示,“本案的成功抗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隔代探望权纠纷的处理提供了示范。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特别是家庭结构的深刻变化,加之离婚率的上升,单亲家庭中隔代探望权的问题会越发凸显,隔代探望纠纷也必然会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案抗诉的成功对于处理同类案件,促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黄忠还认为,“本案反映出我国婚姻法在关于探望权立法上存在的不足。要彻底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内的亲属行使探望权扫清法律障碍,维护家庭正常伦理,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实现同案同判,还需要在民法典分则的编纂中,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娃哈哈”商标图案著作权之争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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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AD钙奶、营养八宝粥、纯净水,这些我们所熟知的“娃哈哈”产品包装上,都印着一个相同的图案——一个可爱的胖娃娃头像。但这个图案是由谁设计的呢?杭州的袁某认为自己是原创作者,并将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日前,杭州中级法院审结了这起著作权纠纷,认为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为,无法认定袁某单独创作了涉案作品。即便涉案作品是原告袁某单独创作,法院认为,袁某关于被告娃哈哈公司侵害著作权的诉讼主张也不成立。因为从当时被告征集作品的意图看,是希望得到产品名称和商标图案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同时,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来看,给付的奖金符合相关美术作品稿酬标准,可以认定杭州保灵儿童营养食品厂已经支付了公平合理的对价。袁某也接受了这笔设计费。根据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杭州保灵儿童营养食品厂可以无条件、无限制地使用涉案作品。

法院认为,从当时的法律制度来看,1988年《著作权法》尚未实施,我们无法要求当事人在涉案作品创作的当时,能够预先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以合同的形式进行明确约定。原告袁某从1995年之前就涉案作品向被告主张权利,而被告自1988年起就陆续将涉案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并实际使用在多种商品上等行为,一定程度反映了当时双方对投稿应征商标图案设计著作权权属归属的真实意思。

根据涉案作品创作当时的时代背景、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制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一系列行为,法院认定杭州保灵儿童营养食品厂可以拥有涉案作品的权益。杭州滨江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袁某的诉讼请求,杭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内容来源:浙江法制报


新浪微博注册“weibo”商标终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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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的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就“weibo及图”商标注册事宜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日前,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微梦创科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至此,微梦创科公司在第35类、第38类上注册“weibo及图”商标的申请被彻底驳回(相关判决书:(2016)京行终1975号、(2016)京行终1971号)。

2009年起,“微博”这一新的网络社交形式逐渐在国内流行,其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传播信息实时、迅捷,成为发布新闻、分享讯息的重要渠道。新浪、搜狐、腾讯等门户网站均开设了微博。

2010年12月31日,微梦创科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在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及第38类“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新闻社、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等类别上申请注册“weibo及图”商标。


深圳市商标协会于法定异议期内提出异议。2013年3月19日,商标局根据2001年《商标法》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深圳市商标协会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主要理由为:第一,“weibo及图”与微博构成对应关系,而微博已经成为一种网络信息交流的通用名称,因为,拟注册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第二,“微博/weibo”是通用名称,若只核准微梦创科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会对微博类产品带来不良影响。2015年7月30日,商评委根据2013年《商标法》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微梦创科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包含与WIFI符号相近的图形,社会公众一般会认为“weibo”即指“微博”,“weibo”与“微博”具有对应关系。由于微博本身具有在线广告、发布新闻等功能,被异议商标申请在第35类、第38类上注册,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微梦创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微梦创科公司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被异议商标整体上是微梦创科公司独家使用的商标标志,虽腾讯、搜狐、网易163等几家门户网站曾使用“微博”中文作为其产品名称,但目前市场中,仅有新浪微博将单独的“weibo”作为其产品名称进行使用。对相关公众来说,“微博”中文的主要含义是指微梦创科公司提供或来源于微梦创科公司的微型博客服务。“weibo”与“微博”具有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也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具有可注册性。

北京高院认为,微博基于用户关系进行信息的分享、传播及获取,是一种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在实际的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腾讯微博、央视微博等多种微博服务,上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经营活动中,不仅将汉字“微博”作为产品名称,也会将“weibo”作为产品名称进行标注。被异议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功能,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微梦创科公司曾申请在第38类“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服务商)”等类别上注册大眼睛“weibo”商标,被商标局及商评委驳回,理由是与类似服务上的在先商标构成近似。然而,引证商标的专用权人为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与申请者具有关联关系。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表示同意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注册和使用,并无证据表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会对相关公众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内容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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