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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要不要签劳动合同?〖信息发布〗6


农民工要不要签劳动合同?这本不应成为一个问题。但近年来,随着建设领域的违法转包、分包之势愈演愈烈,部分裁判者将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中“用工主体责任”解读为与劳动关系无关的赔偿责任,以及部分裁判者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解读为民事赔偿责任,劳动法实务界似乎对包工头招用农民工的劳动关系认识越来越模糊。农民工与包工头的关系似乎就是雇佣关系,农民工与施工企业没有招用和直接发工资等关系,似乎双方就没有劳动关系,由此推论出农民工无须签订劳动合同。

真的是这样吗?农民工真的与劳动合同无缘吗?面对实务中的很多做法,今年国办1号文件明确对此说NO!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发布,其中第(四)部分专项规定了“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一、先签合同再上班

“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可能有童鞋要说了,这里说的是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农民工是包工头招的,又不是企业招的;农民工是包工头用的,又不是企业用的,两码事嘛!唉,老一套说辞,就没点儿新鲜货吗?请看下文:

“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这里说得很清楚,“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签劳动合同是进场施工的前置程序,还要“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二、不得“以包代管”

如果这还不够清楚,再看:“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这句话说得非常清楚了,分包出去的,总包企业还要监督分包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包括监督必须签劳动合同。

可能还有童鞋说,又没说监督包工头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这个,算您聪明,终于说到点子上了:这里确实没写包工头。为啥没写包工头?因为包工头在法律上就没有法律地位,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包工头就是违法行为,您说法律能允许吗?法律会保护吗?

因此,工程只能分包给企业,不能分包给包工头,所以签劳动合同的就是分包企业。如果这还觉得不够直白,这句话中的“不得以包代管”说得够清楚了吧!那就是说,签劳动合同、发工资都是分包企业的事,跟包工头没啥关系?如果非要要包工头来做,那就按照文件规定由管得着包工头的来负总责:“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责任倒查,源头治理!


 


三、分包企业发农民工工资

再看最后一句话:“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句话是不是很眼熟?有童鞋还是想起来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是这样说滴:“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这条的意思非常明确,那就是发放劳动报酬的主体并不是包工头,不是包工头,不是包工头!发放的主体是分包企业,所以分包企业要保存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两年以上。总承包企业是监督单位,所以也要保存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两年以上。

包工头又在干啥呢?包工头就是个管理者的角色,代分包企业对农民工进行管理而已,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也是代分包企业为之!


 

至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且待下回或者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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