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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的三点思考!


2016年9月6日,《新快报》刊文,《女子工作中晕倒2天后离世 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48小时内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激烈讨论,甚至引发对法律条文的质疑。笔者也来凑凑热闹,谈点个人观点。 

基本事实

深圳一制鞋工厂的员工程女士,2015年12月29日早上8时25分左右在厂房车间突然晕倒、神志不清,29日10时48分转入被紧急送往深圳龙岗中心医院抢救,经急诊并手术后,程女士意识依旧深度昏迷,病情不可逆发展。12月30日,医院告知家属,程女士已基本脑死亡,没有抢救价值,其家属放弃治疗。家属仍坚持要求医生尽一切力量继续抢救。12月31日3时40分,程女士无血压,无自主呼吸,医院再次告知可以放弃抢救,但家属继续要求医生抢救。2015年12月31日13时35分,程女士被宣布抢救失败临床死亡。

不认定工伤

工厂为程女士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深圳市人社局决定不予认定工伤。理由为:程女士在车间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家属不服起诉深圳市人社局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家属主张医院的抢救过程已经记载程女士于2015年12月30日基本脑死亡,该时间应为死亡时间。人社局主张应以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死亡时间12月31日13时35分作为死亡时间。


 


判决结果

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48小时:法律问题or伦理问题?

(一)48小时的来源

48小时,又是48小时!笔者再次听到这样的话题!48小时源于何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广东的条例与此一致。

(二)谁能回答要不要继续抢救?

关于48小时,笔者曾听过一个真实的案例:工伤认定部门曾接到一个电话,电话是患者家属打来的,就咨询一个问题。患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正在医院抢救,已经抢救了45个小时了,存活几率不大。请问:马上要满48小时了,要不要继续抢救?

工伤认定部门坦言:这个问题确实没法回答。

(三)48小时之困:伦理困境

正如案件中的家属所言,“虽然脑死亡是人的真正死亡。法律一定不会鼓励原告采用利己的方式,尽早让亡妻在48小时内死亡以获得工伤赔偿,原告相信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会让原告去作这样的选择”。家属的话,道出了伦理困境,这是患者在渴求生命和不拖累家庭之间的艰难抉择,更是家属在延续亲人生命和法律标准之间的艰难抉择!这一抉择放在谁的头上,都会那么异常的艰难、痛苦!这往往又是在伦理和现实之间的艰难抉择!

(四)48小时是法律困境吗?

正如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沈建峰教授所言:似乎是一个在道德上备受批评的规则,但是我觉得本条本身并没有问题。视同工伤的规则是把本不属于工伤的情况当工伤对待,因病死亡并非因工作原因死亡,本不是工伤。只是为了给劳动者更多的保护,为了免去举证等困境,法律给了一个48小时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则。如果觉得48小时不道德,多久道德?

于是,就引出下一个话题,48小时合适吗?

正如沈教授所言,48小时不道德,72小时是否道德?对于社会而言,无论是48小时还是72小时的界限并非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能实现职工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实现了平衡,对于社会而言就是合适的,就是道德的。对于个体而言,任何一位职工作为当事人,超过48小时的一定会觉得48小时不合适、不道德,超过72小时的一定会觉得72小时不合适、不道德!

正如安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陈滔所言:法律必须要划标准线,无可厚非,如果将42改成72,那84小时内死亡了又怎么办,法律标准不针对个人!否则底线会一直被突破!


 


二、“48小时”or“过劳死”?

“48小时”视同工伤or“过劳死”认定工伤?

笔者认为,类似案件的症结,似乎不应纠结于48小时还是72小时之争,而是应该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认定的视野!

前面沈教授也提到过,突发疾病本不属于工伤,在48小时内死亡只是视同工伤。这就需要回归工伤认定的本质上,应当是工作原因引发的伤亡,才能认定工伤。但“过劳死”的因素好多与工作相关,但至今“过劳死”并没有作为工伤认定的情形之一,这是否就是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亡的折中处理呢?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列举的认定工伤的众多情形,其核心是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意外伤害”,这是外力所致,且属一次性伤害,容易判断;而“过劳死”则没有明显的外力因素,且系长期积累所致,难以判断。

百度百科:“过劳死”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2011年“过劳死”已经威胁到一线职工并向白领阶层蔓延。2011年3月台湾修“劳动基准法”,大幅提高雇主违反该法罚则的力度,防止员工“过劳死”。2012年10月一份报告显示每年过劳死的人数到达60万,过劳死尤其是青壮年过劳死现象再次称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搜狐公众平台》2015年12月18日《「腾讯员工猝死」过劳死的12种预兆,你中枪了吗?》一文提到:事实上,近几年来,每隔一段时间就有“过劳死”案例进入公众视野,“过劳死”似乎已成中国职场常态。而80后作为现今职场主力军,也自然成了“过劳”主力。文章还提到:欧盟各成员国制定了《健康与安全工作法》等法规,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范围,可以提起保险赔偿申请,死者家属可以得到相应赔偿。

那么,能否以“过劳死”为认定工伤的标准,以此取代“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的标准?笔者没有从事过工伤认定工作,仅为一个猜想,以期各位专家能够研究!


 


三、维权路径:工伤赔偿or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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