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产公司的人事主管管某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张家港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进行一审审理,判决驳回管某的诉讼请求,二审也维持了原判。
2013年,管某进入某房产公司工作担任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14年11月止。期间双方未再续签合同。后管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房产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0万余元,仲裁委裁决支持管某请求,房产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管某在职期间从事涉及员工转正、试用人员工资发放等工作,其岗位涵盖人事工作,应认定管某具体负责劳动人事工作;其作为人事主管对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负有提示义务,但其未能履行该提示义务,也未能证实房产公司故意拒签合同,故房产公司对未续签劳动合同不应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管某职位所涵盖人事工作的性质相对于普通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应当具备更高的认知能力。在原先合同到期的情况下,作为人事主管,对于续签合同等事项管某应向公司主动提示,该提示义务未尽致合同未续签,该责任在于管某自身,房产公司不存在过错,故无需向管某支付两倍工资的赔偿。
来源: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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