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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员工用菜盆洗内裤被开除,我支持!|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 |  刘秋苏

简介 |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劳动法专家。


据京华时报讯,37岁的肖某是某公司食堂的老员工,被其他员工举报使用洗菜盆清洗经期内裤,事后连续十多天无人在单位食堂用餐,公司只得给员工临时订餐并将肖某开除,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系违法开除(规范的说法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调解的内容也是公司支付给肖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看完此文,觉得如鲠在喉,不吐不快!假若此事如实,我觉得公司解除这名女员工系合法解除,理由是:

一、正常人的普通判断。在这里,我想抛开劳动法,抛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聊一聊正常人的思维。据此我问了周围一些人,问了微信群里的很多法官、仲裁员等,都觉得裁决违法解除不可思议,都认为是应该开除,支持公司解除这名女员工。正像公司所理解的,其行为确实已经超出常人理解范围。我想问一下认为是违法解除的人,如果你吃了这样的饭,你会不会恶心?

二、规范的价值指引。无论是仲裁委,还是人民法院,裁决或者裁判的功能之一就是规范和指引正确的价值导向。试问,谁可以容忍这样的事发生在自己的食堂里面?站出来,我绝不打死你!我只能说,你足够强!公司很多人都要在食堂吃饭,如果开除这样的人都是违法的,那么,我只能感到价值的取向出了问题,会更加助长这种不良的习气的蔓延和扩散。

三、社会的公序良俗。很显然,食堂女员工居然用洗内裤菜盆洗内裤,是可忍孰不可忍?!作为一名在公司食堂工作多年,却这样视食品卫生如无物?再看一下结果:数名员工因此事前往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几十名员工写联名信要求彻查此事并开除肖某。公司食堂连续十多天无人用餐,只能临时给员工订餐来弥补肖某造成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居然以公司未提供制度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社会的公序良俗呢?没有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就不能开除员工了?我觉得不应当绝对化。也未必有了法定理由才可以开除,譬如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员工称对于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不清楚,公司也没有给员工培训过。那我说,即使培训,公司也很难将用洗菜盆清洗内裤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这,难道就是劳动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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