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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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渊源
美国有五十个州,每个州都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加上联邦法律体系,共计有五十一套法律体系。
按照不同类型,美国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 制定法 (含州法律和联邦法律)
— 宪法 (Constitutions)
— 成文法规 (Statutes)
— 条约 (Treaties)
— 法庭规则 (Court Rules)
— 行政机构条例 (AdministrativeAgency Rules)
2. 判例法 (含州法律和联邦法律)
— 司法判例
普通法判例 (Common Law Caselaw)
制定法释义判例(Caselaw Interpreting Enacted Law)
— 行政机构决定 (AdministrativeAgency Decisions)
3. 二级法源 (系指学术著作、法律评论之类——译者注)
美国法律位阶
a. 美国联邦宪法
b. 联邦成文法规、条约及法庭规则
c. 联邦行政机构条例
d. 联邦普通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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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州宪法
f. 州成文法规及法庭规则
g. 州行政机构条例
h. 州普通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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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二级法源
美国联邦宪法关于法律位阶的规定
第六条 本宪法,以及依据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 以及合众国已经缔结和将来可能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最高法律,各州法官均应受其约束,各州宪法或法律均不得包含与其相抵触的内容。
说明:
1. 关于“制定法释义判例 (Caselaw Interpreting Enacted Law)”
“制定法释义判例”(类似于我国的司法解释和最高院指导案例——译者注)在法律位阶上与其所解释的制定法相同,例如“众合国诉洛佩慈案 (1995)”中对联邦宪法条款作出的解释 (即,国会有权“规制不同州之间的贸易关系”)。
2. 关于“普通法(Common Law)”
“普通法”是指单纯通过司法裁决意见发展而成的一套法律体系。普通法的法律位阶最低,与制定法相抵触时可以被制定法取代。
州普通法,广泛适用于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等领域。
联邦普通法的适用则仅限于:(a) 国会专门指定的领域;以及(b)涉及联邦重大利益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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