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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停限高车位,越野车遭挤压受损,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错停限高车位,越野车遭挤压受损

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先生因自己的固定车位被邻居李小姐无意占用,只得将自己的越野车停在相邻车位。不料该车位是限高车位,另一业主吴先生在自行操作取车时,车位上升时将丁先生的车损坏。为此,丁先生将李小姐、吴先生连同物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赔偿1.2万元,吴先生承担次要责任赔偿9000余元。

案情回放

先生在小区内有一个编号为28号的可移动型固定机械车位。去年年2月的某天下午,丁先生回家后发现自己的车位已被隔壁邻居李小姐的车占用,便将自己的车临时停放到了隔壁29号车位。但丁先生并不知道,29号车位是可升降限高车位,并不能停放他的越野车。 

不久,同住该小区的业主吴先生到车库取自己的车,对车库操作熟门熟路的他并没有通知保安,而是自己操作起了车位按钮。随着车位的升降,丁先生的越野车被车位上方的横梁挤压,造成车辆严重受损。事发后,丁先生花费了近3万元的修车费。

丁先生认为,是物业公司管理上的疏忽、李小姐擅自占用车位以及吴先生的不当操作行为,共同造成了其越野车的损坏,于是要求三方共同承担责任,索赔3万余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丁先生在自己车位被占用的情况下,擅自将车辆停放在标有明确可升降标识的车位上,故丁先生对自身车辆损失有过错。物业公司按照管理合同要求,已经配备了足够的车库工作人员,尽到了管理责任。同时,在停车库操作盒的上方张贴有写明“严禁非操作人员使用操作盒”的安全告示。

李小姐则称,丁先生将越野车停在了不允许超高车辆停放的车位,且该车位划有红线标志,即使对方发现车位被占用,也应告知自己进行调整。

吴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车库内车辆停放的管理义务,以致于被告吴先生能擅自使用车库操作盒移动车位,应承担主要责任;吴先生无视物业的安全告示,擅自操作机械车位,应承担次要责任。此外,虽然李小姐将车辆停入了丁先生的专属车位,但考虑到临时车位和固定车位并没有明显的标识加以区分,因此李小姐并没有过错。

以案说法

问: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

答: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中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包括车辆停放等秩序管理,其每月收取涉案车库机械停车位管理费,用于提供车库的日常运行、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服务。但从本案整个事发过程看,物业公司对车辆停放秩序及车库的日常运行均未起到监督和管理作用,因此存在过错。



问:丁先生本人为何也应承担责任?

答:丁先生是小区的老业主,应当明确自己的越野车属于超高车辆,不应停在可升降车位,况且在车位被占的情况下也未告知车库管理人员,而是自行将车停至旁边的车位,因此其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文章来源:文章根据网络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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