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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劳动合同纠纷(二)
 

争议焦点 一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但签有入职审批表且劳动者实际履行职责的,劳动者能否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太物流公司

被告:单某某

原告泛太物流公司因与被告单某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要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但是,对于该条款的适用应当从严掌握。从立法目的来说,该规定旨在促使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以便双方建立合法有效规范的劳动关系。此外,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样式,只要存在书面的协议可以起到证明劳动关系的作用,就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但签有入职审批表且劳动者实际履行职责的,如果该入职审批表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和条款,就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合法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裁判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惩戒。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有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12期(总第206期)


争议焦点 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中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数额等条款若有瑕疵,劳动者可以依法请求予以调整,若未请求调整,该竞业限制协议仍应当认定有效,劳动者违反了与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博晖公司(甲方)与翟某某(乙方)于201246日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乙方离开后2年内不能进入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的单位工作或担任顾问、提供服务,也不能自营或与他人合营同类产品;乙方离职后2年内,在遵守竞业禁止条款约定的情况下,凭在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它资料证明其没有进入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的单位工作或担任顾问、提供服务后,可以要求甲方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月工资(不含绩效及职位补助)收入的1/3比例每月补偿。此补偿款需要乙方到甲方财务处领取,如乙方12个月不领取则作为自动放弃处理或划入乙方以下账户中…;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泄露秘密或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甲方有权视情节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如果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根据因乙方泄密而造成的损失情况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翟某某于201347日提出辞职申请,并于201353日即入职宝岩公司担任销售人员,从事陶瓷机械销售工作,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博晖公司类似。博晖公司(甲方)认为其每月向翟某某支付600多元的补偿费,向翟某某留下的身份证地址进行邮政汇款,然而也遭到拒收。以上事实有邮政汇款单据、EMS快递单可以证明。


【案例评析】 

      竞业限制适用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即已经知悉商业秘密并可能利用商业秘密惠及竞争者而危害雇主利益的劳动者。本案中,翟某某作为一名销售经理,掌握着公司客户名单、营销计划等经营信息,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博晖公司可以与翟某某进行竞业限制的约定。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博晖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方式是现金、邮政汇款或是银行转账,博晖公司在翟某某离职后多次以邮政汇款的方式向翟良松户籍所在地汇款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虽上述款项因翟某某不在家而被退回,但可以说明并非是博晖公司的原因导致翟某某未领取经济补偿。

 

  至于博晖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问题,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翟某某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如认为博晖公司支付的每月666.67元的经济补偿未达到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也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可以参照上述标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调整。因此,虽然《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数额等条款确有瑕疵,容易引发纠纷,但劳动者可以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来保护自身利益,竞业限制协议仍应当认定有效。

 

  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合法有效。翟某某负有遵守与博晖公司约定的竞业限制的义务,翟某某如对经济补偿的数额、支付方式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整。翟良松于201347日提出辞职申请,并于201353即入职宝岩公司担任销售人员,从事陶瓷机械销售工作,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博晖公司类似。该行为已首先违反了双方关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的规定,翟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劳动仲裁机关综合《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博晖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范围,裁决酌定翟某某支付48000元违约金并无不妥,博晖公司对仲裁裁决也未提起诉讼,本院予以支持。

来源/ 《佛山中院2016年5月发布劳动争议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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