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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被“劳动法”三招封杀:五行业限制就业、四方面拖累单位、养老金也要执行!

2016年2月23日,国家44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对老赖进行了史无前例的打击。小编又发挥能扯的特长,发现了“劳动法”也加入了制裁老赖的行列。

归纳起来,竟然发现,老赖从就业门槛到职业生涯,再到退休后的养老金,遭到“劳动法”的全面封杀!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招封杀:五行业限制就业、四方面拖累单位、养老金也要执行!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可能成为老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这说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上述两类行为的,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一,虚假仲裁,目的是规避执行的;其二,生效裁决书或调解书确定了支付义务,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


二、五个行业限制老赖就业!

1.不能当公职人员

第(十七)条:协助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2.不能当国企高管

第(十三)条: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由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实施。

3.不能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央编办实施。

4.不能当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

第(三)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具有金融机构任职资格核准职能的部门实施。

5.不能当生产经营单位高管

第(二十七)条: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实施。

6.执业律师不能评先评优

第(三十)条: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由司法部实施。


三、招用老赖的用人单位四个方面受限!

1.融资授信受限

第(九)条: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从严审核,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实施。

2.享受优惠政策受限

第(十一)条:在实施投资、税收、进出口等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实施。

3.享受重点监管待遇

第(十二)条: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4.影响公务出行

第(十九)条: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等实施。


四、老赖单位的职工高消费也受限制

1.不得购买高额的现金理财产品

第(五)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及失信被执行人(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保监会实施。

2.限制高消费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五、老赖的养老金也要被执行

1.养老保险基金不能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其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2.老赖的养老金也能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第一条: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依照前述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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