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规划中运用到的方式很多,遗嘱是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遗嘱是一种法律文件,通过遗嘱的方式,我们可以把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动产、不动产)在死后按照自己生前的意愿进行分配。这种财产分配方式更能够体现立遗嘱人的个人意志,且若未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继承人是必须遵照遗嘱进行财产分配。
遗嘱的主要内容与遗嘱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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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内容;通常情况下,标准的遗嘱文本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序文:立遗嘱人的姓名、地址;
(2)撤销:撤销先前遗嘱或者遗嘱人作出的其他遗嘱性文件;
(3)遗嘱执行人:指定某人处理遗嘱人死后的事务,通常称为“执行人”;
(4)生存关系:写清楚受益人在遗嘱人死亡多久后有权继承财产,即受益人需要比遗嘱人多活一段时间,如30天等,这样的条款通常在赠与中使用;
(5)现金赠与;
(6)特定财产赠与;
(7)剩余财产;
(8)财产管理与花费:列明用以缴纳税款、还债以及财产管理的费用。
(9)《未成年人统一财产转让法》子女信托:在遗嘱中设定一种管理未成年 子女所继承财产的信托方式;
(10)监护: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和第二顺序监护人;
(11)执行权:在遗嘱中设定遗嘱执行人的权利;
(12)执行费用:写清楚遗嘱执行人的报酬以及对财产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
(13)证明条款:遗嘱签名与执行的地点等;
(14)见证条款:见证人签名的地点等。
在美国,遗嘱的种类各种各样,但主要包括:
(1)简单遗嘱。从字面上看,我们可以猜测到此种遗嘱的内容是很简单的,只包括财产的分配、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和未成年子女指定的监护人。
(2)遗嘱信托。这种遗嘱主要是为信托的设立而订立的,即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在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人的财产将转移给遗嘱中指定的信托机构管理。
(3)财产“倾倒”遗嘱。“倾倒”遗嘱的典型代表是生前信托,既该信托在生前成立待遗嘱人死亡后生效,将遗嘱人的所有财产转移给生前设立的信托基金,由信托基金对该财产进行管理、分配。
(4)自证遗嘱。自证遗嘱是指为了避免在遗产认证中申请见证人到认证法庭作证的情形发生,遗嘱人与见证人在立遗嘱时提前写下的一份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文件。
(5)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6)口头遗嘱。遗嘱人口述的遗嘱,一般在遗嘱人病危等紧急情况下订立,但美国各州法律都否认其效力。
(7)共同遗嘱。两个人共同订立的,用以处理双方共同财产的遗嘱,多发生在配偶之间。
(8)印证遗嘱。用来反映另一个遗嘱条款的遗嘱,主要是发生在夫妻间相互财产继承中,当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以对这份遗嘱进行变更。
(9)临危遗嘱。临危遗嘱是为遗嘱人在病危的时候作出是否接受治疗决定的而设立的,其是在遗嘱人活着的时候起作用。
(未完待续····)
注:本系列文章参考Enodare publishing《Estate Planning Essen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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