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整理|魏大勇,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 学术顾问
阅读提示:
现笔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2005)执他字第6号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函,并梳理了有关国有法人股转让审批方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另外,需要提醒读者朋友们注意的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法发(2007)12号中规定的“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之外,其他所有各种形式的复函、意见均只有参考意义,切不可奉为圭臬。
权威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
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函
(2005)执他字第6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执他字第7号《关于请求协调解决上市国有法人股股票变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转让和性质界定的有关事宜,2004年2月1日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1月2日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法人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0年5月19日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有关机关的行政审批。因此,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不能替代前述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政审批程序。你院请示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此复
2005年6月25日
上述内容转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例精选》,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第858-859页上下部。
国有法人股的执行
1、执行上市公司国有股必须拍卖;
2、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3、在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能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
4、2001年9月30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拍卖国有股是否还应经过审批程序的问题没有规定。但是事关国家对重要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和国有资产流失,应该持肯定态度。
规范性文件
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1月3日
2、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7日
3、财政部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子(2000)200号
2000年5月19日
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
2001年9月30日
5、财政部
《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6号
2001年11月2日
6、财政部
财企(2002)670号通知
将财政审批制改为财政备案制
7、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378号
2003年5月27日
8、国资委、财政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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