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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笔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函〔2016〕712号对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复函。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另外,需要提醒读者朋友们注意的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法发(2007)1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
所以,其他所有各种形式的复函、意见均只有参考意义,切不可奉为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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