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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热点问答(五)| 未入额法官待遇和法官逐级遴选【斑斓 · 司改】

【开栏的话】2017年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随着司法改革主体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越来越多的法院干警和人民群众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宣传改革。为进一步准确理解改革政策,客观看待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改革的办法解决改革中的问题,推动改革措施精准落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人民法院报》开设“司法改革热点问答”专栏,组织专门力量就各地法院反映的问题陆续进行权威解答。各界读者如有疑问,可通过电子邮箱sigaiwenda@126.com进行提问,我们将选择一些普遍性问题进行解答。




问:上级人民法院如何从下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

    

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遴选。中央有关部门据此制定了关于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具体要求是:


第一,地市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通过逐级遴选方式产生。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或者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在下两级人民法院范围内择优遴选法官。


第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范围一般限于辖区内人民法院法官。因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跨省域遴选。


第三,遴选地市级、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人选,一般具备下列条件: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5年以上;具有遴选职位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四,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实际,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遴选法官的学历和在下级人民法院的任职年限等条件适当放宽。法官逐级遴选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法院会同本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上级人民法院从下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健全完善住房落户、子女教育、家属就业等配套保障措施,确保异地遴选的法官能够安心履职。


第六,员额制实施前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已经被任命为法官但未入额,且仍在审判业务部门协助办案的,可以在本院参加法官遴选,在本院任职。


问:如何确定未入额法官的待遇?

    

答:按照中央统一政策要求,未入额法官保留原有职务和待遇,原来享有的津补贴保留不变,可按照法官助理序列正常晋升职级,相应提高工资薪酬水平。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对未入额法官核定独立办案任务,未入额法官应当按照审判辅助人员标准领取津补贴和绩效奖金。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摸清未入额法官的年龄、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等底数的基础上,科学设定分流、转岗和安置的具体措施。努力推动拓宽分流渠道,争取优惠安置政策。要完善符合条件的法官助理经遴选成为入额法官的条件和程序,打通未入额法官的职业通道,明确其发展前景。


问:如何稳妥推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

    

答:2016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编办联合印发了《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根据试点方案,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科学设置审判业务机构,合理整合非审判业务机构,严格控制机构规模。人员编制在50人以下的法院,可探索设置综合审判庭、综合办公室,进一步提高司法效能。


内设机构改革在基层人民法院先行试点,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内设机构改革,机构精简是基础,职能优化是关键,要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建设,原有的机构要减少,但法定的工作程序不能减少。


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上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尊重、支持基层创造性探索,不得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对口设置机构,不得以划拨编制、经费、装备等办法变相施压。内设机构改革中,原有编制、领导职数及待遇不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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