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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南京中院:政府机关妨害执行,也得承担赔偿责任!(超有力度)
 

阅读提示:


现笔者分享南京中院的一侧执行案例,很典型,不得不为南京中院点赞,本文转载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另外,需要提醒读者朋友们注意的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对于除司法解释而言,其他的所有复函、意见、典型案例等等均只有参考意义。切不可奉为圭臬。

案情回顾

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崔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崔某、陈某系夫妻关系,崔某曾先后向申请人赵某借款7万余元,并出具借条载明还款日期。到期后,崔某及陈某均未归还上述借款。因借款发生于崔某与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崔某与陈某的共同债务,故陈某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诉讼中,江宁法院依据申请人赵某的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某位于镇江市某小区的房屋。

生效法律文书

意外的发生

3月1日,江宁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前往该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被查封房产的情况时,却意外发现该房屋已被被执行人陈某变卖过户至案外人何某名下。

查明妨害执行事实

江宁法院行政执行局随即迅速对被执行人崔某、陈某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崔某、陈某均已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后,经调查证明该不动产登记中心未依法履行协助义务、违法办理房产过户的事实。

 

执行法官向该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严正交涉其作为协助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该中心负责人解释称,该中心房屋登记中一些工作环节外包给服务公司办理,导致出现了差错。该中心已经向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并向被执行人陈某老家四川不动产登记中心协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均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

执行法院的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执行法官依法向该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赔偿本案标的额赔偿款。该中心负责人亦主动承认了错误,一再向本院表示歉意,并在裁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赔偿款汇至了江宁法院。

4月21日,江宁法院将镇江市某不动产登记中心赔偿的76024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赵某,标志着本院首例责令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当事人赔偿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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