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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一份神秘的会议纪要

文:马永飞(前法官今律师)

微信工作号:15869127738


编者君早晨醒来批阅奏章时,发现法律人的朋友圈都在流传一份最高法的判决,其中涉及一份最高法的会议纪要。恰巧昨天有同仁与我探讨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问题(有一个当事人凭该会议纪要的有关内容申请再审)。现将判词粘贴如下:


来源:《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最高法民终602号


另外,虽然中铁公司上诉还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27条“当事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竣工日期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间起算点的,不予支持”规定,不能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批复规定的竣工之日仅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但经本院当庭核对,中铁公司所提交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的条文内容为虚假。对此,中铁公司的解释是在找到该纪要时,并不知道该纪要内容为虚假。为此,中铁公司当庭表示不再以其提交的虚假《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作为支持其主张的依据。


注意里面一句关键词语:“但经本院当庭核对,中铁公司所提交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的条文内容为虚假。”您看,其表述是“条文内容为虚假”。由此而知,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这份文件的真实性是存在的,但是代理人提交了错误的版本。编者君为求证该文件的真实性,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了检索,除了上述判决外,尚发现有两份最高法判决对该会议纪要进行了回应。编者君将判词粘贴如下:


来源:《武宁县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雷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5)民申字第1815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六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规定的精神,因新城公司自2013年7月25日起已经可以行使案涉宿舍楼、厂房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应将此作为该部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


来源:《韩凤林、杨培园等与韩凤林、杨培园等合同纠纷》  (2015)民申字第8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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