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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将当事人离婚判决发到网上 被判侵犯名誉隐私赔偿5000元!

金羊网记者 董柳 夫妻闹离婚在法院打官司,男方竟在网上看到了自己离婚案的一审判决书图片,图片虽经处理过,但仍有几处暴露了他和儿子的名字、房产地址、公司名称等隐私信息。该男于是将前妻及其代理人告上法庭,代理人称是实习生疏忽导致,愿意赔偿。记者获悉,近期该案已终审,涉案代理人被判令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

未生效的离婚判决竟被传到网上

王军与朱娟(均为化名)曾是夫妻。2014年8月,王军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律师刘某担任朱娟在该案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2015年3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书,后王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广州中院二审判决,王军与朱娟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然而,在二审结果出来前,王军发现一审判决书竟然被人放到了网上。2015年3月30日傍晚,王军向警方报案,称前妻的代理人刘某利用互联网(某婚姻律师网)对其侵权,事后向天河区法院起诉,主张前妻朱娟及其律师刘某利用互联网在案件上诉期间,传播未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侵害了其和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王军请求法院判令刘某立即在其律所、律师协会等相关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其影响,恢复其名誉,并要求朱娟、刘某弥补其名誉及精神损失费6万元。

对此,王军的前妻朱娟则表示,她没有上传过判决书,该事情自始至终与其无关,她是直到在离婚案件二审阶段才知道。其律师刘某则表示:“上传网上时我们律所的实习生可能对匿名有疏忽,该事情与当事人本人无关,如果确实带来影响,也可以另行起诉,我方也愿意承担后果”。

法院认定侵犯了隐私和名誉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各当事人陈述,已足以认定刘某作为朱娟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审离婚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存在上传或指示、授意、默许他人上传尚未完全进行隐名等技术处理的行为。

根据证据显示,网传文章中虽使用化名,但其所附的民事判决书全文并未完全进行隐名等技术处理,暴露了王军及其儿子的真实姓名、公司名称、房产地址等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正因真实姓名的暴露,导致该民事判决书中所提及的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等其他情况以及网文中所指称的男方具有家暴行为及因男方在婚姻当中有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等情况均具备了指向性,而王军是否存在家暴及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最终亦未有生效判决予以认定。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王军确因刘某的不当行为导致其个人隐私在网络的一定范围内曝光,而存在家暴行为以及过错,导致感情破裂等描述亦确会使得王军的名誉在一定程度上受损,故认定刘某存在侵犯王军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

法院还指出,刘某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本应对该问题比一般公众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而正因为其过错导致王军的权益受损,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侵权文章及所附的判决书当时仅在涉案网站上发布,故受众者仅限于该网站的浏览者,而根据王军当庭的陈述,涉嫌侵权的网站已删除,现已无法访问,法院判令刘某刊登向王军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侵犯王军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对王军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综合考虑刘某的过错程度、王军的社会名声及侵权网站的实际影响力,酌情判决支付王军5000元。因王军前妻朱娟与本案事件无关,无需承担责任。

刘某、王军均不服并上诉,广州中院近期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李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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