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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新执行事项委托规定!快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执行事项委托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9月26日印发

法发【2017】27号)

现将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委托范围】

(一)冻结、续冻、解冻、扣划银行存款、理财产品;

(二)公示冻结、续冻、解冻股权及其他投资权益;

(三)查封、续封、解封、过户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

(四)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五)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中列明的事项。

二、【委托材料】一般包括:委托执行函、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或回执)、执行公务证件扫描件。委托扣划已冻结款项的,应当提供执行依据扫描件并加盖委托法院电子签章。

三、【办理期限】一般不少于十天,不超过二十天。需要紧急办理的,委托法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联系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应当于24小时内办理完毕。

四、【线上委托原则】委托法院进行事项委托一律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发起和办理,不再通过线下邮寄材料方式进行。受托法院办理后将送达回证、回执或其他材料线上反馈委托法院。

五、【基层法院受托原则】受托法院一般应当为委托事项办理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委托同级人民法院更有利于事项委托办理的除外。

六、【沟通退回原则】委托事项超出范围且受托法院无法办理的,受托法院与委托法院沟通后可以退回。

七、【评价原则】委托法院可对事项委托进行评价或向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投诉。评价、投诉信息作为法院考核指标。

八、【工作量计算】执行事项委托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办理,按一定比例折合为执行实施案件计入执行人员工作量。




来源:基层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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