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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官司应该注意这些问题


    当今社会,婚姻对双方的约束已经完全淡化了,更不再会受到社会、家族、礼义廉耻等条条框框的限制,结婚离婚,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几块钱的事嘛,领张纸换张纸的问题,然现实中之所以复杂,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身上的功利心和铜臭味越来越重了,感情亲情也越来越淡了,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彩礼成了衡量婚姻幸福指数的指标,女方家闺女要彩礼理所应当,理直气壮,为啥里,因为闺女是人家养的,嫁出去的闺女都是替别人养的,彩礼又美其名曰这些年的抚养费等,男方只能自认倒霉,谁让你喜欢上人家闺女了呢,只能举全家之力来从她亲爹亲妈手里“买”过来给自己当媳妇,这样一来,万一婚姻玩完,除了感情还有这个买卖费用彩礼,这个时候往往都要对簿公堂,那么作为男方,我们该如何把这些全家血汗钱要过来,这个官司该如何打,下面小编就从彩礼的定义、性质等给大家讲讲,听明白这些,想信对你打彩礼官司一定有帮助。

一、彩礼的定义

   彩礼这个陋俗,历史可谓根深蒂固,能追溯到周朝,不过在古代没有现在这么俗气和世故,在先走,彩礼,一般是指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而依照习俗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彩礼的给付也是婚约成立的标志。不过在我国民法上,对婚姻没有未作出规定。

    虽然我国《婚姻法》对婚约和彩礼均未作出规定,但是彩礼作为一项历史悠久、在民间有着深厚基础的古老习惯对当今中国社会仍有极大的影响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不断提高,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衡量杠杆,现在有这么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彩礼决定面子,谁要是把自己的闺女卖的越贵,感觉在自己的村里越有面子,要是卖的便宜,感觉一辈子都抬不起头,所以,彩礼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在人们的面子范畴还是有严格详细的规定的,这玩意有时候比法律都管用。

 

二、彩礼的性质

   首先明确一点,彩礼不是赠与行为,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外,赠与人在赠与物未交付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但赠与物一旦交付受赠人,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赠与人不得要回赠与物。而婚约中给付彩礼的行为,形式上看似赠与,却与民法上的赠与存在差异,往往不是当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动给付的,是迫于当地的风俗习惯,并将以后与之结婚作为附加条件,因此它不是一种普通的赠与行为再次,接受彩礼不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被《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而订立婚约给付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当地习惯做法。这种习俗或习惯虽然不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

还要明确一点就是,婚姻是一种身份权利,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的。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上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当事人意定的。不能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

   同时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例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继承的承认与抛弃等此类法律行为,不允许附条件和期限。我国婚姻法强调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没有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所以《解释()》未采纳所谓给付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一观点,并没有做出凡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达到即未结婚或离婚就应返还彩礼的规定,而是根据双方的现实确定对彩礼问题的处理,具体明确服三种情况的返还彩礼。三种情况之外不予支持,更不能扩大解释。

那么彩礼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可以界定为是一种民约习俗,是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是人们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所以具有可诉性

    三、审判实务中彩礼的返还

   (一)财力返还案件的主体资格

    在我国,一个二十多岁的人存款十几万可以说相当的难,当然也有少数有这个能力,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毕业后都二十多岁了,在这个婚嫁的年龄往往能养活自己都算混的不错了,更别奢望自己买房买车有存款,而在现在这个铜臭味充盈的社会里,结婚没个十几万彩礼想把人家闺女取走还真比较难,男方小伙子往往不具备给付十几万彩礼的经济能力,通常情况下由父母代为给付,举全家之力来娶媳妇,所以说男人挺悲哀的,女方呢,钱给谁,谁收,毋庸置疑,肯定不是你未来的媳妇收的,由女方或其父母收取,由女方父母代为保管和处理。因此,收取彩礼的问题,不单单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的事情,更多的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经济往来,彩礼也是男方家庭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因此,基于这种民间习俗,不能简单的认为婚约财产案件的当事人是男女双方两个人。如果仅仅婚约当事人有原、被告资格,那么诉讼主体范围就太小了。同时,在执行阶段,因为女方财产大多被女方父母管理,判决执行时女方恶意转移财产给其父母家人,女方就无财产可执行,从而给法院执行造成困难,原告胜诉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因此,应当将双方父母或彩礼支出人、受益人作为厉害关系人,同时列入诉讼主体中,所以说返还彩礼的诉讼主体,不能单单的就女方,可以把他父母一家都给告了。

 (二)彩礼返还的范围与数额认定

    返还彩礼,这里的彩礼能否做扩大解释,比如说两人在恋爱中互相赠与的东西是否返还,小编认为,男女恋爱中,互相赠与的行为,处于自己实际意思表达,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不应作为彩礼返还,彩礼仅指双方约定给付的财物。

   那么彩礼该怎么返还,以那种方式返还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用途,这些钱干啥用了,根据农村风俗,彩礼多用于置办结婚用品,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用品,也有一部分给女方买衣服、首饰等个人用品。如果是实物,可以以返还实物、折抵价格的形式予以返还,如果当事人自愿放弃或协商放弃所给实物,则尊重当事人的真事意思表示,如果剩下的钱没用完,那就返还金钱了。

四、证据认定问题:

彩礼的证据采集时最麻烦的,因为很少会有书面的东西存在,不像你买东西借钱,都有合同或者借条啥的,因此,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然而这些在法律证据效力方面又不好认定,通常证明力不大,如果对方认了还好,不认证明起来真的有些麻烦。所以证据方面最好还是多弄点录音录像、手机聊天记录方面的东西,因为这些相对来说更能说明问题,当然要注意收集时候的合法性。

.诉讼时效:

    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小编认为适用一般民事案件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当然也遵循民法规定,即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具体到婚姻来说,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当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这个诉讼时效也适用民法中的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

      以上就是返还彩礼案件中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及注意事项,希望对大家打这样的官司有所帮助,毕竟大都是父母的钱,该要的,尽量要回来,自己不会赚钱,别再让父母受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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