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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老法官的裁判文书撰写感悟


        题记 :柔和东风吹拂、四季冷暖轮回的南湖湖畔,耕耘法坛二十余载,历历在目如同昨日,人生至美好的年华燃烧在法堂之上。蓦然回望,唯有一宗宗发黄手迹的案卷、一篇篇蕴含个人风格的裁判文书,才是自己默默无闻职业生涯、鲜活灵动的永恒注释,或许也是一许聊以自赏的人生荣光。司法实务中,优秀裁判文书如心仪人儿,让人暗生情愫,提气生神,是故,手记此文。


       裁判文书是完整反映诉讼争议和裁判结果的最终载体,体现着司法机关对个案的法律裁量、价值判断,代表国家强制力对涉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极决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考虑到人案矛盾突出以及兼顾公正与效率,裁判文书应当繁简得体、详略得当,从责任裁量、定纷止争功能出发,把握裁判结果及裁判依据当事人关注点,对裁判结果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裁判法理应进行充分论述、辩法析理,其他部分则考量效率归纳概述,做到繁简得当。


       裁判文书文字语言应通俗易懂、法言法语简明扼要,切忌晦涩论理,旁证博议,长篇大论;案件事实应充分简单明确,突出争议焦点,让人一目了然,看懂裁判思路;诉讼过程应完整扼要,阐明保障当事人诉权、举证权及申辩权;裁判说理要紧扣争议焦点,适法精确容懂,观点鲜明;对查明不能的事实、争议滥用推论,可留给当事人未来选择的权利,以臻现司法的公正与开放。切忌事实无巨细式罗列,当事人观点大段引用,裁决事项与当事人争议脱节,裁判观点含糊其辞。


   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属性,决定了其由法官署名、法院盖章后,就具有了社会普遍价值。法官凭自己“三观”,依据个人内心对法律的感知及个案中的裁判决断形成的裁判结果形成的过程,不光决断的是个案,更是决断了类似价值争议。裁判说理是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的联结纽带,亦是裁判文书的灵魂。裁判文书可以有法官自己的文风与说理特色,但需融情、理、法于一炉,说理有力。


  裁判说理既是法官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法官接受社会监督的责任。裁判说理能约束法官,杜绝滥用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保障个案裁判公正,而如果存在不说理或说理不透彻、简单模糊等现象,也会引发质疑,甚至导致轩然大波,如南京彭宇案。




  准确案件法律定性、适用恰当法律规则是裁判者的关健职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就是正确理解、适用法律,表现为衡平个案法律定性、价值尺度的精准掌握。三大诉讼定量裁判,都离不开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裁判文书应当充分阐释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轨迹,其反映了法官感知个案、运用法律的裁判能力。根据审判实践,自由裁量权在裁判文书中主要体现为:


  一是准确把握裁判价值。作为居中裁判者,法官应严守职业伦理与道德准则。诉讼中支持合法、诚信的一方行为,制裁违法、失信相对方行为,保护受害者、有理方,反对侵权、无理方,应是司法者的固有价值立场。



  二是客观描述裁判事实。无论案件事实芜杂或者裁判结果如何,裁判者均应客观、适度地描述事实。对争议事实客观描述,体现了法官对事实争议的起码态度,反映了裁判者的“三观”及司法智慧。即使裁判文书直面社会评判与舆情监督,法官是否公正、司法是否公信亦会不惧评判。


       三是充分展示裁判说理。“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裁判说理除引用法律、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外,更要紧扣案情,说明为何要引用该法;法律不可能针对个案情形完全符合,需要法官阐述个案符合何种法理、立法原意。释法明理,让裁决决断公开,使裁判推理从隐形走向公开,让不当甚至错判无处遁形。 

 

  四是定量确定责任大小。诉讼中确定诉讼主体责任或确定宣告刑罚、责任划分时,合理、科学地确定责任比例,谦抑性定罪量刑,体现了法官高超的审判掌控力。尤其在制定法未穷尽尚存空白时,更需法官擅用法理结合立法原意,果敢正确地作出裁判。丰富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较好的法理素养和人文精神,是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



  

  撰写裁判文书时,对各方当事人主要意见应当予以体现。文书完整而简洁、流畅不失庄重。裁判文书应严守技术规范,不容存在语法、笔误等常识性问题。英美法系的法官通常是法理深厚的学者,精彩判决堪称道德文章。一份裁判文书既是法官职业生涯的路标与灯塔,亦是法官公正品性、职业责任、社会良知、勇敢担当的宣示。社会需要既通实务,又兼备法学涵养的好法官,更需要论理透彻、逻辑严谨、充盈人性光辉的裁判文书。


  部分裁判文书能反映案件存在的严重影响裁决结果的差错,上级法院可以发回或改判,但对无定性错误的案件,应根据上下级法院指导关系定位,考量服判息诉、鉴定诉累的考量,在二审裁判文书对原审不当的司法行为给予指正。如民事诉讼程序不当,或者法院无管辖权,但实体处理较为公允,通常没必要发回或改判;刑事审判遗漏从严量刑情节,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量刑较轻甚至畸轻,应根据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的刑罚原则,一律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


       依据审判合议规制,审判组织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制。少数意见是对裁决意见的适度反思,可能发挥避免或纠正未来裁决存在错误的可能。“反对意见是历史长河中生命力的体现。”好多案件被发回或者改判,少数意见冥冥之中往往起了灵光乍现的关健作用。若有可能,裁判结果尽可能中和一点少数意见,裁判文书适度考量裁判结果表达的公允性。




     小编注:看完以上文章,不得不为这位老法官的法治情怀和殷切期望欣慰和折服。正是这样一大批严谨司法的审判砥柱,撑起了中国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大旗,让人民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每篇裁判文书做到以上的标准,何愁裁判文书网上扩散、何惧舆情炒作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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