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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适用》第21期特别策划:不动产登记制度下的权属问题研究


编辑提示:我国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然囿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规范不尽完备,加之不动产权属问题向来晦涩,故滋生疑义,颇费斟酌,有待辨明。审判实践中,不动产登记制度下的权属问题既涉及相关物权法规范如何在解释论上予以阐明,还涉及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如何适恰地理解并贯彻登记生效主义。2017年第21期特别策划正是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特邀资深法官和学者对登记制度与权属问题的争议症结作出深度的分析和检讨,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1.预告登记排除金钱债权执行中的几个问题——以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为例


作者:司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法学博士。


摘 要 预告登记保全的是未来实现物权的请求权,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在金钱债权执行中,预告登记能否阻却对于房屋的查封以及拍卖、变卖或折价,不尽相同,现行执行制度的规定及实务中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登记制度及查封制度尚可作进一步完善。此外,预告登记本身并不能够排除在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或其他依法具有优先受偿效力的金钱债权强制执行。

关键词 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金钱债权 强制执行 查封 拍卖


2.“排除执行”之不动产权益——物权变动到债权竞合


作者:赵晋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法学博士;王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摘 要 关于案外人对作为执行标的的不动产享有何种实体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目前尚缺乏明确规定。当涉及离婚分割不动产,借名登记等问题时,实践存在较大争议。对此,本文建议通过“双层理论”展开分析。一方面,坚持物权变动要件法定,进而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所有权;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现实情况,设置合理规则,承认特殊情形下债权请求权对强制执行的排除。

关键词 案外人异议 物权变动 债权竞合


3.更正登记制度的实体价值与程序意义


作者:吴光荣,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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