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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院判例看,实现担保物权的诉讼和非诉两种方式的衔接

实现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有诉讼和非诉两种方式。

两种方式,是否可同时使用?又如何有效衔接?

在这一最高院判例中,东京城信用社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讼程序,取得准予拍卖、变卖裁定,且在执行中。但是,其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再行提起诉讼,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法院在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中作出准予拍卖、变卖财产裁定后,当事人又就同一担保法律关系提起担保物权纠纷诉讼的,法院不应受理。

(2)但是,通过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拍卖、变卖担保物后,仍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就未实现的债权,另行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案件名称:宁安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东京城信用社与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562号二审民事裁定、(2017)黑民初218号一审民事裁定

一、案情简介

1.原告东京城信用社与被告天福利亨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高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东京城信用社请求:

(1)天福利亨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9729万元及利息155,626,764.22元(2017年8月31日前利息及复利),合计252,916,764.22元。2017年8月31之后的利息,以本金9729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对天福利亨公司抵押财产(位于宁安市东京城镇天福百货大楼一期2-4层、二期2-7层商服房产及东京城林业局天福家园二期大厅)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2017年12月20日,东京城信用社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天福利亨公司偿还借款罚息。

2.另查明,2017年8月24日,天福利亨公司就本案所涉借款向宁安市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宁安市信用社作为该案被申请人应诉,认可其为案涉借款本金9729万元及利息债权人。

2017年9月20日,宁安市法院作出(2017)黑1084民特3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天福利亨公司所有的房产偿还案涉部分债权,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在执行过程中。

二、黑龙江省高院裁定驳回起诉

黑龙江省高院认为:东京城信用社在本案中主张天福利亨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9729万元及利息,与(2017)黑1084民特3号民事裁定中所涉借款系同一笔借款,该笔借款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东京城信用社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应裁定驳回东京城信用社的起诉。

尽管东京城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中可能包含(2017)黑1084民特3号民事裁定中未审查的部分,但同一债权不应由宁安信用社与东京城信用社分别提起诉讼,且(2017)黑1084民特3号案件中所涉及债务实际实现借款本金或利息的数额、时间均不确定。

即本案中出现重复诉讼范围尚无法确定,无法进行审理,宁安信用社可在实现债权范围确定后就其尚未获清偿债权另行主张权利。

三、最高院裁定驳回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东京城信用社提起的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与天福利亨公司作为申请人先行提起的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4民特3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均是针对东京城信用社对天福利亨公司享有的同一借款债权。

前案是当事人通过非诉程序实现担保物权,而本案是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以实现担保物权。尽管本案的诉讼请求与前案申请并不完全重合,但争议法律关系同一,且均是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非诉程序),在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与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衔接。

依据前述两条法律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根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在借款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已经通过非诉程序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只有其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债权人还存在尚未清偿的债权的,当事人才可以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非诉案件的生效民事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偿还借款债务,且该非诉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实现担保物权的范围尚未最终确定,则债权人不得就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再行提起诉讼,主张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因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4民特3号民事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天福利亨公司所有的房产偿还案涉欠款及利息,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在执行过程中。

故东京城信用社不得针对同一借款担保法律关系,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东京城信用社的起诉,结果并无不当。

在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4民特3号民事裁定执行终结后,宁安合作联社或者其分支机构东京城信用社可就其未实现的债权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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