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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惊|新生儿胎盘被废弃,父母依风俗向医院追讨

广州市一家妇产医院把婴儿胎盘作为废物处理,因此惹上一起诉讼。

家乡古俗

2018年1月18日,家住广州市的黎萍妊娠足月,入住广州市广育妇产医院(以下简称广育医院)待产。当天晚上8时许,黎萍出现胎膜早破症状。

由于引产失败,黎萍的丈夫郑华找到医生协商后,决定采取剖宫产手术。

黎萍和郑华的老家均在河南省夏邑县,他们来广州市安家落户已三年多。

黎萍的家乡地处豫东平原。按照当地古俗,妇女无论在何处分娩,产后都要把新生婴儿的胎盘带回家。

如果生下的是男孩,需要将胎盘埋在自家堂屋梁头下面的土中,冀望孩儿一生体健平安,成为撑家顶梁柱;若生下女儿,胎盘则埋在自家窗前土中,寓意其在窗前织绣,体健平安。

家乡的老辈人至今仍信奉这一古俗。黎萍怀孕后,双方的父母再三叮嘱她,不论生男孩女孩,胎盘都要带回老家,照当地风俗处理。

1月20日傍晚,黎萍生下一名男孩,郑华激动不已。然而,孩子出生后哭闹不安,医生初诊孩子体内有炎症,转入儿科病房治疗。

1月21日下午,产科医生给郑华送来一张纸,纸上上半部分的内容为《新生儿转科通知书》,下半部分的内容为《胎盘处理告知书》。

郑华看见《胎盘处理告知书》上有“带走、胎盘捐给医院和交给医院处理”这三个选项。

医生指着第三项对郑华说:“你在这上面打钩就可以了。”“我需要带走的。”郑华当即声明并解释了家乡的风俗。“年纪轻轻的,怎么也信这个?”医生摇了摇头,表示该医院接生的所有新生婴儿胎盘都是由医院处理。

郑华签了《新生儿转科通知书》后,把笔扔在医生值班室的办公桌上,气呼呼地对医生说:“出院时我肯定得把儿子的胎盘带走!”随后,他转身离开。

索求被拒

1月24日,郑华为妻子黎萍和儿子办理出院手续,结算费用后拿到了《出院小结》。

他在胎盘《病理检查报告单》上看到谈判送检日期为1月22日,上边记载为送检灰蓝灰红色带脐带胎盘一个,胎膜完整,胎盘母体面可见一灰白结节,光镜所见“送检胎盘绒毛分支多而细小,绒毛内血管丰富,表面滋养细胞分布正常,局部见梗死,可见灶状钙化改变;脐带无异常;胎膜各层结构清楚,见灶性中性粒细胞浸润”;病理诊断为“妊娠晚期胎盘伴局部梗死及灶状钙化;急性绒毛膜炎1期”。

拿到妻子的出院小结后,郑华立即联系产科住院部要求返还胎盘。“已经制作成标本了。”值班护士查看记录答复道。

“什么?我明确要求带回去的呀!”郑华当即沉下了脸。值班护士赶紧捂住嘴改口说:“不是,不是。我弄错了。”闻听对方这么敷衍,郑华自然恼火,他在住院部大吵大囔起来。

产科医生快步上前对郑华解释道:“因为产妇有炎症,胎盘正在化验。”郑华拿出检查报告单说:“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还我胎盘。”产科医生愣住了。

此时,科主任赶了过来,她看了看胎盘的检验单,淡定地解释:“这是带有炎症的胎盘,属于病理性的,根据规定医院应当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掉。”

郑华将妻儿送回家后,多次到广育医院交涉,仍无济于事。医院拿出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声称该条例第二条已经明确指出带有传染病的胎盘属于医疗废物,必须销毁,没有返还的可能性。

“你们拿出胎盘有传染源的证据,否则这事没完!”郑华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酌情抚慰

2018年4月17日,郑华、黎萍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广育医院向他们出具书面道歉信和销毁部门的销毁凭证,并赔偿郑华夫妇精神损失费4.5万元。

法庭上,黎萍坐在原告席上默默不语,而郑华的情绪却十分激动。他介绍了家乡处置新生儿胎盘的风俗习惯。

“医院未经我的同意,有什么权利擅自处理呢?在我们夫妇对胎盘具有特殊心理需求的情形下,医院擅自处理胎盘,给我们夫妇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已不仅是金钱所能弥补的范畴。”郑华气愤地诘问医院说。

郑华还提出,妻子的出院小结上记载未见胎盘存在任何传染的可能性,“即使胎盘存在传染源,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也应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广育医院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拒绝归还胎盘,是故意占有,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广育医院在庭审辩论时针锋相对:“我们需要传承的是优秀传统文化,法律所支持的公序良俗是良好、美好的风俗习惯。郑华夫妇所称的风俗习惯很难划入这样的范畴。”

对于郑华夫妇主张的书面道歉和精神损失费问题,广育医院辩解道,医院的医疗行为并没有给郑华夫妇造成任何人身损害,也没有造成第三方对郑华夫妇的社会评价降低。

郑华夫妇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在法律上也不成立。同时,医疗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前提是对患者或者患者的近亲属造成生命健康等权利的损害,这是精神损害的前提条件,但郑华夫妇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相应的损害。

法院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未尽到相关义务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黎萍在医院待产分娩,医院在未经黎萍同意的情况下处置胎盘,目的虽然在于根据黎萍的病情诊断进行胎盘病理检查,但作为医疗机构的被告对此并未向原告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以及未获得有效处置权。

同时,根据医院出具的病理检查报告单记载的结论,医院将病理检查后的胎盘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收集处理也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考虑黎萍夫妇主张的埋葬胎盘的风俗习惯,医院的行为给黎萍夫妇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4.5万元数额过高,对此酌定5000元。

对于黎萍夫妇要求医院出具书面道歉信的诉讼请求,由于医院的行为并未给黎萍夫妇造成人身损害,行为目的在于病情诊断查明,且已支持黎萍夫妇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故对出具书面道歉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8年10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广育医院赔偿郑华、黎萍夫妇精神损失抚慰金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以及医院名称均为化名)

长知识:法律规定胎盘归产妇所有

早在2005年4月,卫生部颁布的《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就明确指出,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本文系原创,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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