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民事问答】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可否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问】

  甲开发公司欠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一个月内将A房产办理过户手续至乙建筑公司名下,抵顶工程款。一个月后,甲开发公司未能办理A房产过户手续,乙建筑公司可否请求甲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
  【答】
    如果甲开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未作出《以房抵债协议》替代原债权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甲开发公司到期不履行《以房抵债协议》,乙建筑公司可请求甲开发公司履行原债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目的通常是增加一种清偿债务方式,在以物抵债协议履行完毕前,原债权债务并未消 灭。

        从常理看,债权到期后,债权人能够接受额外增加一种新的债权替代原到期债权,具有较大风险,债权人通常不会同意。

        因此,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相反意思表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不宜理解为替代了原债权债务。

   【核心提示】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的目的通常是增加一种清偿债务方式,在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投资完毕前,原债权债务并未消灭。

    【案例来源】

    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办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02辑,总第74辑,第236页)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最高法院以房抵债的7个裁判规则
最高院指导案例:以房抵债协议适用精解
“以物抵债”后原债权债务还存在么?
代物清偿
借条超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呢?
最高法院:关于以物抵债的16个裁判观点及其适用依据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