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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案析法】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简要案情

        2010年,张某通过房屋中介,与产权人李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由于当地二手房市场价格不断上涨,李某意欲反悔,便多次找借口拖延时间,未协助张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细则出台,按限购政策张某丧失了购房资格。现在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其损失,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解疑释惑

        为遏制当前部分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过快现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政策。由于相关政策不断升级且陆续出台,实务中因合同订立、履行等遇到阻碍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有的还诉至法院。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本案中,由于张某被认定为限购对象,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人民法院不宜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应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结合双方履约情况分析,张某作为守约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李某也依约履行,双方完全可以在政策出台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目的就能够实现。因此,对张某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主张虽不能支持,但是张某主张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其所受损失的合理诉求,人民法院还是应当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予以保护。

    【编者注释

        本公众号编者提醒,在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解除合同。正确的做法是:依法向原告释明,告知其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主张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并要求被告赔偿购房差价等经济损失。如经释明后原告拒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要求履行合同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

        ——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2014年第1辑)第244—245页,原标题:《购房人因卖房人违约而遭遇限购政策,还能否请求合同继续履行》,作者:《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感谢作者精心研究!编发本文的目的仅在于交流、学习、研讨,绝无任何商业目的。如作者不同意转载,敬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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