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
保证期间是指主合同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关于保证期间的长短
1、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约定;
2、保证期间无约定的,保证期间应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此时不能从约定。保证期间应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也不能从约定。此时的保证期间为2年。如:约定保证期间直到还完本本息为止。
三、保证期间的作用
保证期间的作用只有一个:即规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此期限为除斥期间,不能适用诉讼时效中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且债权人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说到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就不得不区分一下保证责任的承担形式。
保证责任的承担形式有二: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什么是一般保证,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本文不作展开。
在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不一样的。
1、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从债权人起诉保证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为什么要在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为,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的前提是保证人要知道自己要承担多少的保证债务。在一般保证中,不经过诉讼、仲裁且经执行后,保证人的保证债务具体是多少无法确定。只有经过诉讼、仲裁且执行后,保证人才能知道自己应当承担多少保证债务。所以,在一般保证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2、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即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这一点与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是不同的。
3、主合同诉讼时效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关系
另外,在一般保证中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随之中止;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也随之中断。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也随之中止;但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不随之中断。
五、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老死不相往来”的,永远是一方唱罢,另一方才闪亮登场。
即只有在保证期间的作用发挥完毕之后,才有可能谈及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且在有些情况下,诉讼时效也可能连个登场的机会都没有(例如: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对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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