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
前 言
2018年,铜山法院审结的薛某某申请宣告生母张某失踪案,解决了“事实孤儿”类困境儿童获得救助的程序屏障,为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实践依据,系全省乃至全国首创之举,入选江苏省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被最高院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少年司法制度创新典型案例发布。本案判决后,2019年6月18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对“事实无人抚养”类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明确了宣告父母失踪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申请国家困境儿童补助时的必经程序。该案成功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4辑)。
案例编报人
高 晶
铜山法院少年家事庭员额法官
全市法院调研积极分子
薛某某申请宣告生母张某失踪案
(2019)参阅案例23号
【裁判要旨】
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宣告父或母失踪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公告期间届满,对于符合宣告失踪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失踪的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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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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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申请,依法对其失踪多年的生母宣告失踪,解决了此类困境儿童无法获得国家救助的程序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时获得国家救助,有助于更好地扶助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担当精神。本案亦于2019年7月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评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少年司法制度创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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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薛某某,女,200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监护人岳某某,女,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张某,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薛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宣告公民失踪一案,起诉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薛某某述称,申请人的父亲薛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薛某因刑事犯罪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张某因精神遭受打击于2009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由监护人抚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张某失踪。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薛某某系被申请人张某与薛某之女。2008年薛某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张某于2009年3月离开徐州市铜山区x镇×村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申请人薛某某随其祖母岳某某生活。
另查明,申请人薛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户籍地址均为徐州市铜山区x镇×村×队×号。2018年7月21日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张某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8年12月20日徐州市铜山区x镇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2009年10月张某离家出走,现已9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情况属实。
2018年6月27日,申请人薛某某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某失踪。根据申请人薛某某的申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限期张某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同时要求凡是知悉张某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情况向法院报告。但公告发出后,张某没有向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也没有知悉其情况的人向法院报告,现张某仍处于下落不明状态。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超过二年,经法院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后至今仍下落不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苏0312民特41号民事判决:
宣告被申请人张某失踪。
案例报送单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一审独任审判员:高 晶
报送人:高 晶
审稿:戴鲁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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