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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争鸣】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能否直接追加未参与仲裁程序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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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

能否直接追加未参与仲裁程序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

能否直接追加未参与仲裁程序的当事人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案情简介】

        董某以在A公司工作时公司欠薪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追加B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但B公司以其未参与仲裁程序为由,请求法院裁定驳回董某的起诉。

      【争议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B公司并未参与仲裁程序,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处理,不得以追加的当事人未参与仲裁程序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评法析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程序,但并非所有未参与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不能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参加诉讼条件的当事人,无论是经当事人申请追加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均应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不得以追加的当事人未参与仲裁程序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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