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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保证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并不具有顺位利益时

来源: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

保证合同约定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并不具有在担保权实现时的顺位利益。据此,无论本案是否有抵押或解押,均不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产生影响。

案例索引

《彭聪能、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6459号】

争议焦点

保证人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并不具有顺位利益时,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的保证人是否可免除保证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与上风港公司存在借款关系,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的债权既存在债务人上风港公司自己提供物的抵押,也存在彭聪能等保证人的保证担保。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在解除与债务人上风港公司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后,主张彭聪能等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鉴于本案涉及当事人对实现担保权的顺序约定是否明确的问题,原判决在系统诠释《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四条立法目的和文意理解的基础上,结合彭聪能等保证人在本案《保证合同》第一条关于“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承诺约定,认定本案《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对于在案涉担保权实现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约定是明确的,并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彭聪能在订立《保证合同》时系上风港公司的股东,对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有合理、充分的认知,因此,彭聪能对上风港公司提供的抵押担保并不具有在担保权实现时的顺位利益。据此,无论本案是否有抵押或解押,均不对彭聪能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产生影响。彭聪能关于成都农商行簇桥支行解除上风港公司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将所有还款责任加于担保个人,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公平原则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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